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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起訴承認商標異議的銷售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7:04
北京高等法院于2015年8月2日作出裁決,支持夢工廠(DreamWorks Studio)反對第三方針對涵蓋第12類商品的“功夫熊貓”商標申請,并承認夢工廠對其《功夫熊貓》電影和動畫的銷售權。卡通電影人物-“功夫熊貓”。

2010年6月28日,夢工廠工作室(DreamWorks Studio)反對2008年6月26日一個名為HU,Xiaozhong的個人在第12類申請中提出的“功夫熊貓”商標申請,申請?zhí)枮?806482,涉及汽車座椅套,汽車內飾,汽車兒童安全座椅等

中國商標局于2012年2月對DreamWorks Studio再次做出決定,夢工廠針對反對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 TRAB”)提出了復審申請。在其審查申請中,夢工廠工作室在眾多法律依據(jù)中引用了其在第9類和第28類中對“功夫熊貓”的商標注冊作為其先前的商標權,并要求其動畫中的名稱和字符具有版權和“商品化權利”?2001年《中國商標法》第31條將卡通“功夫熊貓”作為“其他在先權利”?。商評委于2013年11月11日做出裁決,確認中國商標的裁決。Office,通過發(fā)現(xiàn)引用的在先商標和對立商標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因此不會造成混淆,并且夢工廠沒有以動畫片“功夫熊貓”的名義享有版權,因為它不受版權保護中國著作權法的保護。TRAB還拒絕將“商品化權利”視為2001年《中國商標法》第31條規(guī)定的“其他在先權利”?,因為它認為“商品化權利”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合法權利,而且夢工廠未能對商標權進行定義。要求保護的“商品權利”的主題和保護范圍。

夢工廠對TRAB的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放棄了其對動畫片名稱的版權保護主張,但堅持要求對商標名稱“商品化權利”。法院作出了一項決定,確認了TRAB的決定,認為只有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了權利的產生條件,權利的主題和保護范圍的法律中規(guī)定的權利,才應被視為“其他在先權利”根據(jù)2001年《中國商標法》第31條。

夢工廠于2015年6月4日向北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除了要求將其動畫動畫片“功夫熊貓”中的名稱“商品化權利”作為《中國商標法》第31條規(guī)定的“其他在先權利”之外, 2001年,夢工廠還聲稱,胡小鐘是出于惡意提交了該申請,因為同一個人還提交了一些商標,這些商標是著名電影名稱的副本。

北京高院裁定,動畫片《功夫熊貓》是夢工廠制作的,拍攝時間為2005年9月,電影于2008年6月20日在中國大陸首映,并通過各種媒體進行了預發(fā)行宣傳。包括北京早報,網(wǎng)易網(wǎng)站和騰訊網(wǎng)站。北京高級法院認為,《2001年中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其他在先權利”不僅應包括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權利,還應包括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保護的其他合法權利。中國的和其他法律。誠然,DeamWorks要求對動畫卡通“功夫熊貓”中名稱的“銷售權”不是中國現(xiàn)有法律中規(guī)定的法定權利,也不是法律中規(guī)定的任何類型的民法權利。但是,當電影的名稱或電影角色的名稱廣為人知,以至于將其從電影中剝離出來并與某種商品或服務一起使用時,觀眾會將電影的識別和喜愛移植到電影的名稱上。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電影或電影角色的名稱,從而賦予權利人與電影無關的商業(yè)利益和交易機會,然后是電影名稱,中國商標法律。

北京高院進一步認為,如果將“商品權利”排除在受法律保護的民法權利之內,不僅會鼓勵騎乘電影名稱或電影角色的圖像/名稱,而且還可能損害正常秩序。市場競爭的行為,這顯然與《商標法》規(guī)定的目的相矛盾。因此,北京高等法院以其同名動畫卡通“功夫熊貓”的名義承認夢工廠的“商品權利”,并決定將TRAB的決定還押。

北京高院認為,在判定與電影名稱或者動作人物的圖像/名稱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標是否構成對相關商品權的侵犯時,有必要考慮承認程度。名稱/圖像的影響以及混淆的可能性。商品權利的保護范圍不必一定擴展到所有商品和服務。相反,有必要研究由爭議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是否與使用電影名稱或電影角色名稱/圖像的商品或服務密切相關,是否可能爭議商標?利用電影的名聲和影響力來享有商業(yè)信譽并抓住交易機會,從而搶占權利持有人根據(jù)其電影名稱或電影名稱/圖像的權利所享有的優(yōu)越的市場地位和商業(yè)機會電影角色。

在做出上述法院裁決后的18天,同一法院也做出了類似的裁決,裁定TRAB關于DeamWorks反對同一申請人申請相同商標的第27類“小地毯”商品的裁決,也支持夢工廠。要求以動畫片“ KUNG FU PANDA”的名稱作為商品的銷售權,作為Art的在先權利。2001年的31中國商標法律。

實際上,這并不是中國法院第一次將與電影有關的銷售權確認為合法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利。2011年8月,北京高等法院作出最終決定,就由Danjaq,LLC提出的針對“ Bond 007和漢字保稅中國商標”的商標異議,作出了TRAB決定的復審,并支持Danjaq主張其對“ 007”電影系列及相關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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