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商標申請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57
在本文中,我們將討論商標領域的“惡意”申請主題??紤]問題的嚴重性;如何處理此類申請;以及跨多個司法管轄區(qū)的風險預防策略。
跨轄區(qū)的常見惡意商標申請包括:
在先用戶在相關司法管轄區(qū)中沒有注冊權的情況下,優(yōu)先搶注商標,特別是為了利用在先用戶的商譽進行交易時;
提交了申請商標是混淆性相似著名商標,但對于不同的產(chǎn)品和/或服務,以客觀的考慮該商標的商譽的業(yè)主不公平的優(yōu)勢,或作為對業(yè)主的策略采取行動停止使用相似品牌和/或包裝的產(chǎn)品的賣方;
在無意使用此類商標的情況下提交多個商標的申請,可能是為了阻止先前的用戶進入市場,或者為了談判支付許可費或權利轉讓費;
有關實體的代理商或代表提出的品牌申請;
冒犯性的文件,例如由商標所有者已知的現(xiàn)任,前任或即將成為前任的商業(yè)伙伴或雇員提交的申請,將對合法所有者的注冊權利作為談判手段或在爭議中占上風。
面對惡意商標申請,權利人將需要根據(jù)相關司法管轄區(qū)的法律考慮其影響和任何行動,以確定如何處理此類申請。
對于品牌所有者而言,重要的是要知道風險在哪里,以及他們如何保護自己的商標權和品牌聲譽,確保在不同國家/地區(qū)使用此類商標和品牌做生意的能力。
英國
英國1994年商標法(“ TMA”)或2008/95 / EC指令(商標指令)中未定義“不誠實”,但Gromax Plasticulture Ltd訴Don&Low Nonwovens Ltd [1999] RPC Lindsay J指出了惡意的一些要素:“不誠實”和“交易沒有達到可接受的商業(yè)行為標準”。
申請英國商標時,申請人必須做出聲明,表明該商標正由申請人使用,或者經(jīng)他/她同意,與這些商品或服務有關,或者他/她具有善意意圖如此使用它(TMA第32(3)條)。因此,如果申請人提出的申請(i)申請人無意使用該商標(DEMON ALE商標[2000] RPC),(ii)范圍要比該商標的預期用途更廣泛(Ferrero SpA的商標[2004] RPC 29),或(iii)為了阻止他人使用該商標(HTC Corp訴One Max Ltd(O / 486/17)),可能會發(fā)現(xiàn)惡意申請。
英國可能出于惡意提出申請:
在兩個月的異議期內(可延長至三個月)(《商標法》第3(6)條);
在根據(jù)無效聲明進行的訴訟中(TMA第47條);
作為對默認指控的反訴(TMA第48(1)條)。
與TMA相反,法規(guī)(EU)2017/1001不包含與TMA第32(3)條相對應的規(guī)定(即善意使用該規(guī)定)。
歐洲法院在Lindt v Hauswith [2009] IPQ 229一案中裁定,為評估惡意,國家法院在提出注冊申請時必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尤其是:
申請人對在歐盟成員國中使用相同/相似標志的相同/相似產(chǎn)品能夠與尋求注冊的標志相混淆的第三方的知識;
申請人打算阻止該第三方繼續(xù)使用該標志的意圖;
第三方標志和尋求注冊的標志享有的法律保護程度。
還認為,如果明顯提出了防止第三方進入市場的申請,則應考慮申請人的意圖。
在英國,成功進行惡意指控沒有規(guī)定的形式或證據(jù)水平;每個案例都有自己的事實。但是,與申請人的意圖,不誠實或行為有關的證據(jù)未達到可接受的商業(yè)行為標準,可能足以確保對對方有利的判斷。
在歐盟,惡意是無效的絕對依據(jù),與異議程序無關。證據(jù)要求取決于對案件的整體評估,但是,最相關的因素是:
惡意商標必須與干預商標相同或容易混淆。
惡意商標所有人知道或必須知道干預者商標的使用;
使用時間越長,知識元素的插入可能性就越大。
如果惡意商標所有人試圖通過重復申請較早的商標來人為地延長其5年的不使用寬限期,則不需要知識元素。
惡意商標所有人在提出申請時的不誠實意圖,例如:
利用第三方的聲譽;
阻止第三方進入市場。
在Sky PLC訴Skykick International AG [2018] EWHC 155(Ch)中,Sky指控其商標侵權。Skykick否認了這些指控,并反駁了Sky的商標全部或部分無效,原因是出于對它們的整體惡意,或者在某種程度上,該商標構成了Sky無意使用的規(guī)格。
基于事實,Arnold J得出結論,盡管Sky正在使用某些商品和服務,并打算與其他商品和服務一起使用,但仍有一些規(guī)范,Sky沒有合理的商業(yè)理由尋求注冊。
在得出結論認為Sky的第32(3)條TMA聲明部分是錯誤的之后,Arnold J提到了CJEU是否構成惡意:
“ 3.申請注冊商標而無意將其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務是否構成惡意注冊?
4.如果對問題(3)的回答是“是”,那么是否可以得出結論,如果申請人打算針對某些商標使用商標,則可以部分是出于善意,部分是出于惡意。指定商品或服務,但無意將商標用于其他指定商品或服務?
5. TMA第32(3)條與商標指令及其前身兼容嗎?”
如上所述,使用意圖不是EUTM系統(tǒng)中的要求。當前的EUIPO的《歐洲商標審查指南》指出,在建立惡意的地方,整個EUTM都將失效。盡管商標指令對使用意圖未作任何規(guī)定,但獨奏法第九條規(guī)定:“必須實質性地使用注冊商標,或者如果不使用,[必須]被撤銷”,以減少注冊商標的數(shù)量。因此,產(chǎn)生沖突的數(shù)量。
為了保護商業(yè)利益并使第三方對申請?zhí)岢霎愖h的能力降至最低,應考慮以下幾點:
熟悉企業(yè)運營所在的法律和司法管轄區(qū)。例如,歐盟允許對各種商品進行備案,并以真實使用為基礎進行評估,而英國則采用較窄的結構并要求使用的意圖;
建立反映業(yè)務及其預期或預期的短期至中期計劃的商標組合;
記錄和存儲證明商業(yè)案例的戰(zhàn)略文件,這些商業(yè)案例是針對特定類別的商品和服務的申請的基礎;
對企業(yè)及其商標進行定期審核。
按照英國現(xiàn)行法律,企業(yè)必須權衡未來證明責任與使用意圖。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與相關商品和服務有關的意圖,或者為所選擇的規(guī)格建立商業(yè)案例,那么惡意申請的索賠通常會失敗。
德國
惡意商標申請在德國可能構成重大問題,尤其是在傳統(tǒng)上證明惡意的門檻很高。德國關于惡意的判例法的數(shù)量是有限的。大多數(shù)惡意申請人不是大公司,而是出于不正當理由而尋求此類申請以謀取個人利益的個人。
拒絕注冊的絕對依據(jù)
不能在異議程序中援引惡意,但這是拒絕注冊的絕對依據(jù)。根據(jù)德國商標法(TMA)第8(2)條第10款,惡意注冊的商標不得注冊。
拒絕的絕對依據(jù)可能在不同階段變得重要:
在申請程序期間-德國專利商標局(“ DPMA”)在審查程序中審查了依職權拒絕的絕對依據(jù)。根據(jù)TMA第37條第3款,只有在有支持證據(jù)的情況下,才可以基于惡意拒絕申請。但至關重要的是,DPMA可以考慮第三方提供的信息
根據(jù)要求取消-根據(jù)TMA第50(1)條,如果商標注冊是出于惡意提出的,則應根據(jù)請求取消。與DPMA的行為相反,有爭議的商標將根據(jù)案件的所有情況進行詳細評估。在商標申請時必須存在惡意,但也足夠了;最近的事態(tài)發(fā)展不會影響評估。
撤銷-根據(jù)TMA第50(3)條的規(guī)定,如果商標的注冊是出于惡意,并且(如果)(如果有以下情況),可以依職權撤銷注冊:
取消程序在注冊之日起兩年內開始;
該注冊是違反第8(2)節(jié)第4-9號所列的規(guī)定進行的:
該商標具有誤導公眾的性質,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方面,
該商標違反公共政策或公認的道德原則,
該商標包含州徽章,州旗或其他主權國家標志或本地或國內市政或其他地方當局協(xié)會的徽章,
該商標包含官方證明商標或標志,但根據(jù)聯(lián)邦司法部在《聯(lián)邦法律公報》(BGB1)中的通知,這些商標或標志不屬于注冊商標,
該商標包含國際政府間組織的徽章,旗幟或其他符號,印章或標識,但根據(jù)BGBI的通知,該商標,商標或標志不被注冊為商標,
顯然,根據(jù)其他法規(guī),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禁止使用商標。請注意,德國于2019年1月14日引入了根據(jù)《公約》第10條撤銷或宣布無效的程序。指令(EU)2015/2436的45。
建立惡意的情況
德國法院已經(jīng)列出了可以假定存在惡意的情況的詳盡清單:
第三方在國內的在先使用-即使在申請人必須已經(jīng)意識到在先使用的情況下,第三方在商標申請時使用未注冊標志的事實也不會建立惡意。需要特殊的情況,例如,如果在先使用已確立了能夠保護的合法權利,并且申請人意識到這一點,則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申請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以破壞在先合法權利或阻止使用較早的商標。在2012年的一起案件中,德國聯(lián)邦專利法院確認在第39類(旅行和游覽,城市旅行的組織)中拒絕注冊“隨上隨下”商標。法院裁定,申請人愿意使用商標并未排除惡意:“決定性因素是受阻的意圖,這是由客觀的總體情況引起的,尤其是由申請前后的行為所致。如果申請人提出了以濫用方式阻礙使用的意圖,則是顯而易見的。知道或必須知道競爭對手使用該商標的意圖,并且知道或必須知道該商標是用來或要求用來描述商品或服務的?!?br />
國外的在先使用和聲譽-如果國外的聲譽在德國引起一定程度的認可,那么第三方在國外的在先使用可以建立惡意,這??是申請人本身所知道的。如果申請人不知道外國商標的所有人,僅在國外有過在先使用知識的知識是不夠的打算在德國使用該標志。但是,足以滿足申請人的知識,并且由于行業(yè)慣例,例如在美國和歐洲特別成功的時尚產(chǎn)品的推出,在德國使用商標的意圖很明顯。投機商標可以建立惡意:2009年,德國聯(lián)邦法院對某人注冊了與某藥品品牌相同的德國商標的案件進行了裁決,相關制藥公司未能在德國注冊該商標,而僅在國外使用。法院裁定,如果商標“不打算使用,而只是為了希望另一方將來在德國擴展商標以擴大其業(yè)務而進行注冊,申請人行為不當并且違反了誠實的貿易慣例,商業(yè)”。案件C-529 / 07(Chocoladefabriken Lindt&SprüngliAG訴Franz Hauswirth GmbH)被送交歐洲法院。瑞士制造商Lindt&Sprüngli已注冊了三維歐盟商標換成坐姿的金色巧克力兔子,脖子上戴著紅絲帶,上面戴著鈴鐺,后腿上刻有“ Lindt GOLDHASE”字樣。隨后,它對奧地利公司Franz Hauswirth GmbH(“豪斯維特”)提起了侵權訴訟。自1962年以來出售的Hauswirth巧克力兔子也坐著,用金箔包裹,通常帶有緞帶,但沒有鈴鐺。歐洲法院指出,在提出標志注冊申請時,必須考慮到特定情況下的所有相關因素,特別是:
申請人知道或必須知道第三方在至少一個成員國中正在將相同或相似的標志用于能夠與尋求注冊的標志相混淆的相同或相似產(chǎn)品;
申請人意圖阻止該第三方繼續(xù)使用該標志的意圖;
第三方的標志和尋求注冊的標志所享有的法律保護程度。根據(jù)歐洲法院的說法,申請人知道或必須知道第三方長期以來一直在使用可能與申請人的商標相混淆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標,這不足以表明存在惡意。必須考慮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的意圖(根據(jù)案件的客觀情況確定的主觀因素)。歐洲法院認為,在某些情況下,阻止第三方銷售產(chǎn)品的意圖可能是惡意的要素,例如,申請人申請共同體商標的情況?不打算使用它,唯一的目的是防止第三方進入市場。
損害權利人的申請-即使在德國或國外沒有第三方的使用,如果提出申請以獲得不正當利益,也可能存在惡意。例如,為銷售仿制品而要求阻止權利人進入德國市場的申請;系統(tǒng)地申請一系列與外國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以使其遠離國內市場;強制發(fā)行權的申請;獲得許可優(yōu)勢;強制續(xù)簽合同;與前合同合作伙伴等進行戰(zhàn)斗
與商標爭議有關的申請-在某些情況下,當事方從未經(jīng)參與的第三方獲得的商標中可能存在惡意,以提高其在商標爭議中的地位。從第三方那里進行收購是無害的,但是進一步的情況,尤其是隨后行使這些權利,可以建立惡意。
建立惡意
在DPMA評估惡意的范圍內,DPMA當然會這樣做,但可以考慮第三方提交的論點。
在第三方發(fā)起的取消程序(不需要合法利益的情況下)中,盡管DPMA依職權調查事實,但在注冊時確立絕對拒絕理由存在的責任在于提出申請的一方消除。
新加坡
不應該僅僅以惡意為基礎來挑戰(zhàn)新加坡的商標權。
通常,除非案件的事實清楚地證明了這一點,否則法院不愿發(fā)現(xiàn)惡意。壓倒一切的觀點是,對惡意的指控是一種嚴重的指控,必須予以明確指控,并應有充分的證據(jù)支持。對于那些在其他情況下可能不可行的情況下想要挑戰(zhàn)商標權的人,這可能會客觀地提出問題。但是,惡意行為是商標異議程序中普遍提出的理由,目的是加強異議人的案件。
《新加坡商標法》(第332章)(“該法”)第7(6)條規(guī)定了提出質疑的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在以下情況或在以下范圍內,不得注冊商標:申請是出于惡意。在注銷,撤銷和??對注冊商標的有效性提出質疑的情況下,該法令第23條第8款規(guī)定,在決定是否對商標(后來的)進行惡意注冊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較晚的)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是否擁有較早商標的知識或已知理由。
實際上,可以從Valentino Globe BV訴Pacific Rim Industries Inc. [2010] SGCA 14中搜集確定惡意存在的法律測試,新加坡上訴法院認為該測試包含主觀因素(即特定申請人知道)和客觀要素(即采用適當標準的普通人會怎么想)。本質上,評估是根據(jù)情況,當事方在申請商標時的行為低于公認的商業(yè)行為標準,以及該黨的特殊知識是否會使普通人認為該行為確實低于那些標準。因此,除了實際的不誠實行為外,惡意行為還包括商業(yè)上無法接受的行為,即使這種行為并非嚴格違法。如果成功提出了惡意案件,申請人將承擔反駁任何惡意成分的責任。此外,一旦確立惡意,即使該商標的使用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任何混淆,也必須拒絕有關申請。
最近的判例法有效地說明了確定惡意索賠的相關因素。在Lim Ching Kwang v Audi AG [2017] SGIPOS 2中,奧迪(Audi)聲稱,林書豪(Lim)根據(jù)保護該商標的申請制定的規(guī)范范圍非常廣泛,因為它復制了尼斯分類(Nice分類)第12類的全部商品清單,并聲稱沒有真正意圖將商標用于所有人這些商品。根據(jù)案件的事實,以惡意為由提出的挑戰(zhàn)失敗了。申請同時涵蓋商標的既定用途和意圖用途被認為是合法的,并且申請更廣泛的商品規(guī)格不構成商業(yè)交易中的不誠實行為。仲裁庭確實指出,鑒于申請表中包含聲明實際或善意使用該商標的聲明,因此缺乏對所有索賠的貨物使用商標的意圖可能構成惡意。然而,
MMC International Services訴Abercrombie&Fitch Europe SAGL [2016] SGIPOS 06重申,未能解釋商標的衍生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復制的結論,這構成了惡意。實際上,有關的申請商標(針對第9類商品)與Abercrombie&Fitch的“駝鹿裝置”相似。但是,由于MMC拒絕解釋其對商標特定描述的選擇,因此將其視為惡意,并考慮了諸如MMC對對手的了解,商標的驚人相似性以及商標的潛在擴展路線等因素。服裝零售商。
最近,Guccio Gucci SpA訴Guccitech Industries(Private Ltd)[2018] SGIPOS 1強制執(zhí)行成功證明惡意所需的高證據(jù)標準。全球知名品牌“ GUCCI”的所有者古馳(Guccio Gucci SpA)以惡意為由,反對第11類商標的申請。盡管申請人知道對方商標,但認為該申請“并非沒有合理的理由以證明存在惡意”。審裁官認為,申請人“已經(jīng)就如何解釋法律和事實進行了賭博,任何使用全部或部分使用他人商標的業(yè)務也是如此”。他進一步指出,申請人以惡意提出申請“將是愚蠢的”,而且事實是“在[他]之前沒有證據(jù)可以證明他[愚蠢]”。
最終,星巴克公司訴Morinaga Nyugyo Kabushiki Kaisha [2017] SGIPOS 18一案中的裁決引人注目:“即使申請人對對方的商標,業(yè)務和產(chǎn)品具有實際或建設性的了解,也不一定會得出以下結論:申請是出于惡意。[...]僅僅基于所謂的對手的聲譽,名望或善意的指控就無法成立?!?br />
盡管客觀上公開提出的惡意商標申請目前在新加坡并不像其他司法管轄區(qū)那樣普遍,但明智的做法是,注冊商標所有人應確保他們繼續(xù)針對其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使用其商標受保護的。這種使用將使他們能夠在當?shù)亟⑵胀ǚ嗬娀渥詸嗬?,以便在有需要時,他們有能力捍衛(wèi)自己的權利,以防惡意提出的任何商標申請。
中國
在中國,處理惡意商標申請仍然特別成問題,因為中國的商標法采用“先申請”原則,這意味著對首先申請商標的實體授予專有權。非常復雜的全球性公司遇到了諸如Apple,Tesla,Pfizer和Michael Jordan等問題。
盡管在中國,“惡意”申請是一個問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最新修訂至2013年8月30日)(以下簡稱“法律”)并未明確界定“惡意”;但是,在不同的法律條款中都可以找到針對各種惡意文件的索賠依據(jù)。可以引用以下文章來反對或使惡意申請無效:
關于誠實信用總原則的第七條;
關于可能會誤導公眾的欺騙性注冊的第10(7)條,以及具有負面影響的標志的第10(8)條;
第十三條關于商標在申請日之前在中國的商標持有人的知名度,可以請求保護“馳名商標”;
第十五條關于代理人或客戶代表未經(jīng)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先發(fā)制人的,其中業(yè)務關系或合作意向是在有爭議商標的提交日期之前建立的
關于侵犯商標以外的現(xiàn)有在先權利的第32條,其中可能包括商標名稱權,版權等;第32條關于非法注冊已在先使用的商標,該商標在有關產(chǎn)品或服務的中國消費者中獲得了“一定的影響力”;
關于通過“欺詐或其他非法手段”獲得注冊的第四十四條。
反對和無效是解決惡意投訴最常用的方法。異議通常在《中國商標公報》上出于異議目的而發(fā)布的申請后三個月內開始。商標注冊后即可提出無效請求,并且此類程序的最后期限為五年。如果已注冊商標超過五年,則不僅需要出于惡意,而且還要在提出商標的日期之前提供“馳名”狀態(tài)的證據(jù)。
為了成功地提出異議或無效訴訟,收集證據(jù)非常重要。幾種快速的在線檢查方法將有助于尋找初步的惡意證據(jù),例如對申請人進行獨資經(jīng)營,以查明問題是否是大量申請之一;或對申請人進行在線搜索,以確定是否存在偽造問題。在某些情況下,有必要對申請人進行深入調查,以發(fā)現(xiàn)標準公共來源無法立即提供的證據(jù)。還可能需要由公證人安排的證據(jù)公證。
在中國,商標搶注者會提出大量申請,而無意使用明顯與第三方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例如外國品牌的搶先申請或不同商標的大量申請,在中國屢見不鮮。知名品牌。值得特別強調的是那些被描述為“無意使用大量商標的申請”的案例。此類注冊是法律第44條所禁止的(即通過欺詐或其他非法手段獲得的注冊)。
例如,廣州宏谷供應鏈于2011年在第5類中申請了商標10000941“ Rachel Zoe RZ”。RachelZoe,Inc.以違反《商標法》第32條為由提起了異議。優(yōu)先權。異議由中國商標局(CTMO)維持。廣州市虹谷供應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 TRAB”)和法院提出了上訴,但均告失敗。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商評委并未認為該商標侵犯了先前的商標名稱權,而是發(fā)現(xiàn)了該商標。申請人已經(jīng)提交了大約300個與其他品牌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商標,這些商標具有很強的獨特性或聲譽。因此,商評委決定大規(guī)模注冊構成“欺詐或其他非法手段”。這違背了公共利益,應禁止這種注冊。實際上,這是出于惡意提出的申請。
除了大規(guī)模的商標搶注之外,典型的惡意投訴也涉及合法權利人與搶注者之間的商業(yè)關系。福建吉馬公司于2010年在第33類中注冊了商標6406082“ BRANE-CANTENAC,[及其音譯]”。法國葡萄酒公司SOCIETE VITICOLE HENRI LURTON在2014年對該商標提出了無效請求。該無效被駁回TRAB以提交的證據(jù)不是獨立的或未能證明申請人之間的關系為由;證據(jù)也未能證明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SOCIETE VITICOLE HENRI LURTON的名氣。
但是,這家法國公司找到并提交了法院維持的其他證據(jù),因此該商標成功失效。法院確認,后來的證據(jù)證明了福建吉馬公司與法國公司之間的商業(yè)關系。因此,根據(jù)法律第15條的分配條款,福建吉馬公司被視為構成“代理人”:“代理人或代表在未經(jīng)授權的情況下以其本名注冊其主體商標的,以及委托方提出異議,該商標不予注冊并使用這種的商標應被禁止的”。
除了異議和無效訴訟,商標所有人還應考慮在掩護公司下不使用的取消訴訟和/或購買商標,作為備用選擇。CTMO和TRAB通常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來決定反對派的行動。為了早日獲得一項權利,應考慮可能的購買,尤其是在惡意注冊關鍵商標時。
為防止擅自占地者惡意提交商標,商標所有人應考慮盡早并盡可能廣泛地申請關鍵商標。中國的一些公司現(xiàn)在正在采取在所有類別中申請其關鍵商標的策略,以最大程度地減少惡意申請的風險。但是,必須謹慎對待,因為商標將在三年后變得很容易遭到非使用取消。
加拿大
惡意提交商標申請在加拿大已經(jīng)是一段時間了,盡管目前對這類申請的使用并不特別猖ramp。加拿大已經(jīng)看到了在其所有者不打算使用所申請商標的商品和服務申請中所占的份額,以及僅涉及從著名品牌的成功中受益的涉及廣泛商品和服務描述的申請實例。隨著對商標法(RSC,1985,c.T-13)(“法”)的更改的預期到來,可能會在2019年初,我們可能會看到進一步的惡意申請。有人擔心取消對商標的聲明的要求盡管加拿大政府已宣布采取預防措施的計劃,但在獲得注冊之前,申請在加拿大使用的商標將增加商標搶注。
惡意商標申請可以基于不符合該法令規(guī)定的形式要求的理由予以反對。具體地說,反對者可以聲稱申請人在要求的首次使用日期之前實際上并未使用該商標(如果該日期已包括在申請中),或者申請人不打算與該商標相關地使用該商標。適用的商品和/或服務。異議方也可以聲稱申請中未適當包含聲明,證明申請人對它有權使用該商標感到滿意與此類商品和服務相關聯(lián)-即使已包含聲明,但如果申請人由于了解到第三方權利沖突而實際上無權使用該商標,則可以提出異議。
為了在基于惡意的異議中取得成功,加拿大商標異議委員會(“委員會”)目前設定了很高的標準。審計委員會一直不愿在沒有最強有力的證據(jù)支持的情況下發(fā)現(xiàn)惡意。其他惡意投訴案件的證據(jù),特別是在證明申請人已從著名品牌成功中受益的情況下,則非常有幫助。惡意普通法商標的廣泛模式使用也會有所幫助。交叉詢問申請人還可以就其商業(yè)計劃(或沒有商業(yè)計劃)提供相關證詞,以及在提交申請之前了解對手的著名商標。在某些情況下,有可能表明申請人出于監(jiān)管原因沒有合法權利出售商品和服務。例如,在進入市場之前需要政府批準的銀行或制藥行業(yè),這可能是相關的。
董事會發(fā)現(xiàn)一個惡意舉報申請的最新例子是布加迪國際公司訴布加迪酒店及度假勝地有限公司,2017 TMOB 60,董事會拒絕了與各種與酒店相關的服務相關的BUGATTI申請。反對者布加迪國際公司(Bugatti International SA)擁有與汽車相關的BUGATTI,并能夠確定申請人“意圖并預期其使用BUGATTI商標”會被消費者感知并立即理解為與[對手]著名的BUGATTI商標相同”。反對者能夠確定申請人的董事會成員之一被錯誤告知,反對者已同意對申請進行注冊,并且申請人已采取了網(wǎng)絡搶注的方式:注冊第三部分的域名派對品牌。
如果惡意申請確實要進行注冊,則受影響的各方可能會因簡易使用(如果適用)而自注冊之日起三年內使該申請無效。注冊人有責任提供與商標中列出的每種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商標最近使用的證據(jù)。一旦經(jīng)過三年的等待期,這可能是從加拿大商標注冊簿(“注冊簿”)中消除惡意注冊的有效方法。
如果受害方不想等待簡易撤銷程序開始,也可以嘗試購買相關商標,或者基于缺乏獨特性而提出聯(lián)邦法院程序以取消注冊。如果注冊涵蓋與受影響方的商品和服務相鄰或重疊的商品和服務,并且該方已通過廣泛的品牌銷售在加拿大獲得了重大聲譽,那么這可能是一個值得選擇的選擇。如果受影響的一方可以證明注冊人在對原始申請的起訴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行為,也可能會取消惡意商標注冊。
應當指出,加拿大政府最近宣布了一項新的知識產(chǎn)權戰(zhàn)略,該戰(zhàn)略將實施新的惡意商標異議和無效理由。法律修正案還將要求商標注冊人在加拿大展示其商標的使用,以便在獲得注冊的前三年內對第三方實施商標。這些修訂的詳細信息有望在未來幾個月內公諸于眾。
為了防止其商標被“商標巨魔”盜用,商標所有人應定期審查其加拿大商標組合,以確保涵蓋所有相關商品和服務。如果保護方面存在任何差距,則采取積極措施提前注冊商標,而不是進行冗長且可能有風險的異議或訴訟程序,其成本要便宜得多。此外,品牌擁有者可能希望考慮聘請加拿大商標律師以手表上有價值的商標,以監(jiān)視注冊簿和市場上是否存在任何潛在的問題使用或應用。
阿聯(lián)酋
在阿聯(lián)酋高昂的保護費用意味著真正擁有者未能保護自己的權利的情況下,通常會出現(xiàn)由真正擁有者以外的人在阿聯(lián)酋申請商標(本地和國際商標)的情況。
雖然商標保護非常昂貴,但不注冊您的權利可能是一種虛假的節(jié)約。對于合法所有人而言,取消或恢復其商標,或打擊在阿聯(lián)酋用于挑戰(zhàn)正版產(chǎn)品銷售的盜用注冊的成本,要昂貴得多。
但是,關于商標(經(jīng)修訂)(1992年)的第(37)1992號聯(lián)邦法(“法”)的問題在于,沒有“不誠實”的概念,也沒有針對商標申請中“不誠實”提出質疑的規(guī)定。。該法律中唯一提及“惡意”的內容涉及權利的侵犯:
“第37條第2款:任何人出于惡意,在其產(chǎn)品上貼上他人擁有的注冊商標,或無權使用該商標的人……”
在異議中針對此類申請采取的行動通常是基于該法律的多個領域提出的,例如:
商標違反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地方(第3條第2款);
未經(jīng)他人使用而使用他人名字或標志的情況(第3條第7款);
商標欺騙公眾,或者包含虛假的來源陳述,或者包含虛幻的,復制的或虛假的商業(yè)名稱(第3條第9款);
由原始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未經(jīng)授權提交著名商標的情況(第4條)。
任何反對派也可以依靠《巴黎公約》的適當規(guī)定。
經(jīng)常被質疑的“惡意”申請
禁止備案
這些是第三方提交的文件,試圖阻止合法的商標所有者開展業(yè)務,或試圖強迫商標所有者通過他們開展業(yè)務。
阿聯(lián)酋(及更廣泛的地區(qū))主要基于特許權和許可權利。
潛在的本地合作伙伴申請商標以嘗試并確保特許人選擇他們而不是其他本地實體的情況并不少見。
此外,如果與現(xiàn)有合作伙伴的關系中斷,這可能導致本地合作伙伴提交申請,以便使用這些申請試圖說服特許人與他們保持聯(lián)系。
對于希望進入該地區(qū)的公司,在與當?shù)睾献骰锇殚_始討論之前,有必要為核心權利設置商標保護,以最大程度地減少這種情況的發(fā)生。
令人反感的文件
這些是商標所有者已知的現(xiàn)有,以前或即將成為以前的業(yè)務合作伙伴或實體的備案,以將針對合法所有者的注冊權利作為談判手段。
在許多情況下,第三方已經(jīng)獲得了他人商標的注冊保護,并使用該注冊來威脅或實際針對真正的權利持有人提起刑事訴訟,并且常常伴隨著某些財務或其他商業(yè)要求不提出訴訟的提議。被滿足。
提交人成功地為一項沒有為自己注冊商標的國際權利人以注冊商標的現(xiàn)金短缺的前客戶提起的刑事訴訟威脅的訴訟進行了辯護。如果案件成功,那么合法的所有者本可以面對被沒收和銷毀的真正產(chǎn)品,并處以刑事處罰。國際版權擁有者通過法院成功取消了惡意注冊,但是在安全消除刑事威脅之前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和時間。
防御性備案
這些是外觀包裝或商標的申請,為正當?shù)纳虡怂姓卟扇⌒袆右宰柚故褂猛庥^包裝/商標的產(chǎn)品銷售提供防御障礙。
沒有針對法律的法定抗辯理由。但是,第三方經(jīng)常采用的策略是尋求注冊潛在沖突的商標/相似商標,以獲取自己的注冊。盡管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注冊并不提供“使用權”,但實際上,行政或刑事執(zhí)法人員一旦意識到被告方已獲得注冊,就不太可能采取或采取行動。
例如,如果一家快速消費品公司發(fā)現(xiàn)當?shù)馗偁帉κ质褂门c其注冊權利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包裝,而該實體依靠其自身的包裝注冊,則執(zhí)法人員可能會停止任何工作,并說這是一項侵權行為。法院的事。
官員們將讓先前的權利持有人提起訴訟,以取消后來的注冊,并且只有在被取消一次后,如果侵權行為在當時繼續(xù)存在,才有機會停止侵權使用。
支持證據(jù)
通常,不同類型的申請中的證據(jù)是相同的:
阿聯(lián)酋申請/注冊證明(如果有);
海外注冊證明;
在阿聯(lián)酋和其他地方使用商標;
與惡意舉報人之間關系的證據(jù)(如果有);
該商標在其他地方被引用為著名或著名的證據(jù)。
對于異議程序,不需要將此類證據(jù)合法化,但是如果使用阿拉伯語以外的其他語言,則需要進行翻譯。但是,對于法院程序,法院將希望在阿聯(lián)酋以外獲得的證據(jù)在阿聯(lián)酋大使館合法化。
以前,“封鎖”和“令人反感”類型的注冊越來越普遍,但取消注冊的唯一方法是通過法院。因此,阿聯(lián)酋商標官員現(xiàn)在考慮“無權”提交商標的注銷行動。官員們希望這些訴訟僅限于當事雙方之間有明確關系的情況,而不是商標局是所有取消訴訟的替代途徑。
俄國
俄羅斯不承認惡意是拒絕商標注冊申請的具體理由。此外,俄羅斯專利商標局(“ ROSPATENT”)沒有管轄權,不能對申請人構成惡意。在某些有限的情況下,該司法權歸屬于法院和聯(lián)邦反壟斷服務局(“ FAS”)。
盡管惡意不是拒絕申請的法定依據(jù),但還有其他相關的處理措施。
對未決申請的抗議信
任何人都有權針對懸而未決的申請向ROSPATENT提出抗議信,有時也稱為請愿書或第三方書面意見,認為該信不符合《俄羅斯民法典》第1483條的要求基于絕對或相對理由,例如:
該符號是描述性或通用性的;
該標志是貨物的特征,包括其類型,質量,數(shù)量,特性,用途等的說明;
該標志是或包含虛假或能夠誤導消費者的元素;,
該標志與注冊商標(或具有優(yōu)先權的申請)相同或容易混淆。
審查員必須考慮抗議書中提出的所有異議,但提交方將不會收到答復,也不會給申請人副本。審查員有權根據(jù)抗議信中提出的部分或全部理由或其他理由采取正式行動,也可以不采取任何正式行動。
實際上,抗議信是試圖阻止惡意行為的有效且成本相對較低的方法。如果某人在俄羅斯沒有注冊商標,則抗議信可能基于以下原因:
在商品/服務制造商或其特征方面誤導消費者;
公司名稱的用法;
與客戶擁有的版權作品相似,等等。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惡意申請可以滿足注冊要求,并且抗議信不能成功阻止它。在Delicato Vineyards,Inc.訴Aleksandrovy Pogreba LLC?[1]案中,Aleksandrovy Pogreba LLC提出了葡萄酒“ BUCEPHAL”商標申請,ROSPATENT認為這與著名的高級葡萄酒“ BUCEPHALUS”的未注冊名稱相混淆。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說,由于在俄羅斯銷售的BUCEPHALUS品牌葡萄酒很少,而且價格昂貴,因此只有一小部分消費者知道該品牌。因此,沒有足夠的證據(jù)拒絕對誤導性消費者的注冊,因此,ROSPATENT沒有法律依據(jù)作為拒絕依據(jù),因此必須注冊商標。
法院指出,該公司的行為可能是不正當競爭和濫用權利,因為該公司了解制造商的聲譽,并希望在進入另一個價格段的市場時利用其商譽。但是,這些并不是ROSPATENT可以依據(jù)的法定依據(jù)。
針對注冊商標的無效程序
如果惡意注冊了注冊商標,則可以基于上述任何傳統(tǒng)法定理由,或者基于《俄羅斯民法》第1512條規(guī)定的濫用權利或不正當競爭的理由,尋求注銷。
對于基于法律依據(jù)的無效,第一步是在專利糾紛分庭(ROSPATENT的一個部門)尋求取消。
如果存在權利濫用或不正當競爭的情況,則需要根據(jù)《俄羅斯民法典》第1512條第2款第6款分兩步進行。首先,法院或FAS應該對與商標注冊相關的權利濫用或不正當競爭做出裁定。然后,基于此決定,感興趣的人應向專利糾紛分庭提起撤銷訴訟。
江詩丹頓訴Tessir Partners Ltd?[2]案是該領域最重要的案件。江詩丹頓(Vacheron&Constantin SA)擁有同名豪華手表品牌。這家不利的公司為衣服等異類商品注冊了令人困惑的相似名稱“ VACHERON CONSTANTIN”。江詩丹頓(Vacheron&Constantin SA)向專利糾紛分庭提起撤銷訴訟。專利糾紛分庭拒絕撤銷訴訟,該名稱仍然是衣服商標。最高仲裁法院在2012年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并裁定商標無效,認為該公司“不公平地利用了經(jīng)濟利益,并以與該知名品牌有關的商譽進行交易”。
在一個情況下,商標被不公平地由權利人的代理人(分銷商)注冊,該商標可以更容易地通過直接與商會提交的取消請求專利糾紛取消。取消的法律依據(jù)是第六條之七的巴黎公約和第5款,第2項,俄羅斯民法典第1512。
防范其他類型的惡意應用
許多惡意申請都涉及擅自占地者,這在先申請國家可能有問題。
屋通常無意使用該商標,但旨在阻止合法的品牌所有者開展業(yè)務,通常迫使他們支付高額費用。
擅自行事的竊者通常會同時提交待處理的令人迷惑的相似商標和/或從善意的第三方獲得相同或令人迷惑的注冊。
屋通常是熟練的,需要采取多管齊下的策略,包括對未決申請的抗議信,向FAS提起訴訟或向FAS投訴,以期找到不正當競爭的結果。
法國
根據(jù)歐洲法院的規(guī)定,“惡意”是歐盟法律的一個自治概念,目前尚不確定,必須在整個成員國內統(tǒng)一解釋[3]。
關于法國,根據(jù)既定的判例法,當申請人將商標從其功能中轉移使用時,或更具體地說,當商標未作為商標提交時,該商標應具有惡意申請的資格。區(qū)分商品和/或服務,但帶有“惡意意圖侵犯既有利益或剝奪另一方對其活動有用的標志的惡意意圖”?[4]。
惡意注冊行為根據(jù)法國法律具有某些特殊性,特別是:
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惡意注冊要求,考慮到該申請是惡意提交的,并且它擁有所申請商標的權利,而無需確立現(xiàn)有的注冊權;例如,由藝人經(jīng)理[5]提出假名的藝術家或公司的促銷活動和公共關系中使用化身的公司提出的惡意注冊要求由第三方提出[6]。
可以基于兩個法律依據(jù)(交替或累積地)啟動它們:
首先,根據(jù)法律的一般原則,即“欺詐泛濫成災”(欺詐會破壞一切);
其次,根據(jù)法國知識產(chǎn)權法典(CIP)[7]的第L.712-6條:“在申請注冊時,是以欺詐方式侵犯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定或合同性的義務,任何認為自己擁有商標權利的人都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要求所有權。除申請人有惡意行為外,主張所有權的行為應自注冊申請公布之日起五年內予以禁止。
可以在主管法院的司法程序范圍內,僅針對注冊商標提出惡意注冊請求,可以作為初始請求或反請求。事實上,法國商標法并未為當事方提供任何預防性措施,以允許它在較早階段通過向法國工業(yè)產(chǎn)權局(INPI)提起訴訟來反對惡意注冊的標志的注冊。 。此外,還應強調:
關于國家商標,法國法院對無效程序具有專屬管轄權,包括確定法國商標是否是惡意注冊的;
關于歐洲商標,只能以巴黎作為歐洲商標法院的身份向巴黎法院提出反訴,包括基于惡意的注冊有效性問題。
通常,即使可以通過法律原則討論無效的商標(更一般地是知識產(chǎn)權)的無效行為,五年的限制期也不會作為對申請人惡意的制裁。
盡管惡意商標的概念尚未在歐洲商標法中定義,但歐洲法院已經(jīng)指定了相關評估因素[8],這些因素已由法國法官定期采用和概述,特別是,惡意商標必須進行以下評估:
在申請的提交日,應明確指出,為此目的,可以考慮以后的要素或因素[9];
確切地說,考慮到特定于案件的所有相關因素,包括:
申請人是否知道或應當事先知道第三方使用相同或類似符號的情況??梢詮囊韵路矫嫱茢喑龃祟愔R:
申請人對有關企業(yè)或行業(yè)的個人知識:可以認為申請人是專業(yè)人士或對行業(yè)非常了解的事實可以作為對實際知識或公認知識的表示[10]。
雙方之間先前的合同關系:例如,法國法官發(fā)現(xiàn)以下內容具有欺詐性:
談判結束后,由前商業(yè)伙伴選擇的標志的備案[12]。
原告先前打算使用和/或注冊該標志的公告:在另一家公司宣布其意圖開發(fā)尚未使用的標志或品牌的競爭對手發(fā)布競爭對手的標志后,該商標將被視為具有不良特征。信仰[13]。
申請人意圖阻止該第三方繼續(xù)使用此標志的意圖。在這方面,法國法院可以考慮:
申請人的先前行為:例如,法國法院將特別制裁“習慣于申請由先前被此類團體利用的團體(例如Groupon,Google,F(xiàn)ortwo,Bluecar)的商標進行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所有這些實體均已成為有關第三方的反對或主張”?[14]。
申請人不打算使用該標志作為商標的意圖:特別是,法國法官可以斷定,該標志并未真誠地提出:
如果申請人沒有確立將其用作商標的真實意圖,或者隨后發(fā)現(xiàn)申請人已經(jīng)注冊了商標而不打算使用該商標[15];
如果該商標已被提起侵權訴訟或反對另一方,即使在另一國使用其相似標志[16]:
例如,在一宗涉及Christian Lacroix公司的案件中,法國最高法院裁定:“商標申請已經(jīng)提出,不是通過識別商品的來源來區(qū)分商品,而是使Christian Lacroix能夠在針對商品的侵權訴訟中援引該商品。 Sicis公司并維持上訴法院關于惡意提出申請的裁決[17]。
優(yōu)先權標志享有的法律保護程度:因此,第三方長期使用優(yōu)先權或在提交申請時眾所周知的事實很可能會建立惡意。例如,在最近的一個涉及標志NEYMAR?[18]的案件中,法官認為,在2010年,即在提交申請時,球員已經(jīng)享有良好的聲譽,包括在法國,并且申請人的知識可以從這樣的名聲中推斷出來。應當注意,這些標準是示例性的,可以考慮許多其他因素來評估商標申請人是否有惡意行事,尤其是:
有爭議的標志的起源及其自創(chuàng)建以來的用途;
該商標作為商標提交的商業(yè)策略;
建立惡意申請后,合法權利人可以請求兩種制裁:
首先,取消惡意注冊的商標,這是歐洲規(guī)則也規(guī)定的經(jīng)典制裁措施;
第二,惡意將商標轉讓給合法所有人,這似乎是更專門針對法國商標法的制裁。這樣的制裁對合法權利持有人特別有意義,因為他們可以因此獲得可以追溯到幾年前的較早商標權的所有權轉讓。但是,應該注意的是,對于以欺詐手段尋求注冊的商標,這些商標也是非法的,或侵犯了某些當事方,例如特定行業(yè)的所有成員的利益,則不能要求進行這種轉讓[20]。
結論
在不同國家/地區(qū),與“惡意”商標申請有關的法律有所不同,有些法律對此概念沒有明確的定義,而是要求合法權利人依靠其他相關條款來保護其商標權。在某些國家/地區(qū),惡意申請肯定比其他國家更為普遍,因此熟悉您的業(yè)務所在的法律環(huán)境是明智的。但是,不管冒充的幌子,惡意申請對于跨轄區(qū)的企業(yè)仍然是有問題的。
為了避免面對惡意的申請,品牌所有者應謹慎地事先計劃,尤其是在考慮國際擴張時,并盡早提起申請。最好在與潛在的本地合作伙伴交談之前,盡早在相關轄區(qū)中注冊權利,以采取預防措施,而不是面對冗長,昂貴且有潛在風險的程序,以便以后處理惡意申請。始終還要考慮在相關國家/地區(qū)以其他語言(例如阿拉伯語或普通話)保護商標。
如果無法取消或成功反對申請,未保護的后果可能會造成嚴重損害,甚至有可能阻止權利持有人使用其商標在特定司法管轄區(qū)開展業(yè)務。節(jié)省或避免商標申請的成本實際上可能會使權利人喪失在相關國家經(jīng)營業(yè)務的能力。
最好建立一個能反映您的業(yè)務及其計劃的商標組合。始終保留證明商標申請所涉及的相關商品和服務已使用或打算使用您的商標的文件或證據(jù)(并保留相關司法管轄區(qū)中潛在合作伙伴和客戶的證據(jù))。此外,最佳做法是定期審核您的業(yè)務和商標組合,以確保涵蓋(并使用)所有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品牌所有者還可以考慮采取適當?shù)暮贤胧?,以消除離職員工或前合同合作伙伴根據(jù)內部人員知識注冊商標的風險。
最后,監(jiān)視服務可以被視為一種有效的方式,可以將潛在的第三方備案通知您,以便在出現(xiàn)這些備案時予以解決。在存在惡意注冊的情況下,品牌所有者應考慮他們是否能夠基于其他原因取消商標,例如不使用,較早的未注冊權利等,這對于證明和增加合法權利所有者的負擔可能較小在整個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