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標注冊處的注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2:38
在等待積壓待注冊變更的事項時,印度商標注冊處已采取措施在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期間啟動特別行動,以處理注冊后變更申請的記錄。這項工作還將涉及已經(jīng)發(fā)生但正在等待注冊服務商進行備案的商標轉讓。
以下是其實用程序的不同形式的列表,這些形式將在此通知下處理:
TM-17:?根據(jù)第40條第(2)款申請注冊服務商的證書,并參考建議的注冊商標轉讓,第77條。
TM-19:?根據(jù)第77條,根據(jù)第41條提出的轉讓或商標轉讓申請書記官長的批準,導致印度不同地區(qū)不同人享有專有權。
TM-20:?申請商標轉讓廣告的指示,但與企業(yè)的信譽無關。第42條,規(guī)則74(1)
TM-23:?注冊所有人和受讓人共同請求在所有權轉移后將受讓人注冊為商標的后續(xù)所有人。第45條第68條。
TM-24:?在所有權下放后,要求注冊隨后的商標所有人。第45條,第68條。
TM-33:?請求在注冊簿上輸入商標注冊所有人(或注冊用戶)的名稱或描述的更改。第58條,規(guī)則91和97。
TM-34:?要求更改印度企業(yè)或住所的主要地點的地址或商標注冊簿中本國的地址。第58條,規(guī)則91、96和97。
TM-35:?注冊所有人提出的商標申請,要求取消其在注冊簿中的條目。第58(1)(c)條,規(guī)則97。
TM-36:?商標注冊所有人的申請,要求從其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中剔除商品或服務。第58(1)(d)條,規(guī)則97。
TM-38:?注冊所有人根據(jù)第59(1)條提出的關于增加或更改注冊商標的申請,規(guī)則98。
TM-42:?請求修改或修改有關集體商標使用的存放法規(guī),或更改證明商標的存放法規(guī)。第66或74(2)條,規(guī)則132(a)和140。
TM-43:?從集體注冊簿中刪除集體商標或取消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第68和77條以及規(guī)則92、133和139。
TM-50:?作為其注冊規(guī)則91、96和97的一部分,在印度沒有主要營業(yè)地點的注冊所有人或商標注冊用戶提出的請求形式,以輸入,更改或替代在印度的服務地址。
為了避免所有人/所有人之間的混淆,商標注冊局解釋說,應按照注冊商標號的順序處理事宜,如果在一個申請中單件要求一個以上注冊商標,則應以第一個注冊號為準。提及的標記應予以考慮。
書記官處作了進一步的澄清,如果任何請求涉及多個管轄權,則應由對該請求中提及的第一個商標具有管轄權的主管局進行審查。
有關的所有人/授權代理人必須出示以下文件在適當?shù)墓賳T面前:
案件說明,說明與注冊商標有關的變更順序;
未記錄的所有注冊后變更記錄請求的真實副本(連同費用收據(jù))(如有);
要求更改的轉讓契據(jù)或文件的真實副本;
宣誓書,關于請求中提到的轉讓/傳輸,沒有訴訟正在審理中,并且
支持代理的最新PA / GPA的真實副本。
2013年11月25日,已發(fā)布授權處理該通知所涵蓋的申請的有關人員名單。這些申請已分配給?艾哈邁達巴德,?金奈,?德里,?加爾各答?和?孟買?轄區(qū)。該商標注冊還指出,沒有任何單獨的聽證通知將發(fā)給誰是這個通知涵蓋的業(yè)主或其授權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