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的裁決中裁定,聲譽是評估商標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的一個因素。在米其林,法院認為,除了組合商標的組成部分和侵權(quán)人的惡意以外,侵權(quán)商標的聲譽很高。
事實
米其林公司是舉世聞名的輪胎制造商和財富500強公司。它的主要商標MICHELIN(圖1),MICHELIN和Bibedum裝置(圖2)和漢字MICHELIN(圖3)經(jīng)常被中國司法和行政機構(gòu)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0年,米其林發(fā)現(xiàn)Sen Tai Da Group Co,Ltd(Sentaida)–從2006年至2009年一直是米其林的分銷商–使用以下商標:
此外,Sentaida還使用中文商標SEN QI LIN和域名“ cenchelyn.com”,并注冊了一家商標名為青島森奇林輪胎有限公司(森奇林)的公司。
米其林還發(fā)現(xiàn),Sentaida在重慶的本地經(jīng)銷商李道威(Li Daowei?)在其Sentaida生產(chǎn)的Landsail輪胎的在線銷售中一直在使用米其林的漢字商標(圖3)和短語“ Landsail tyres”。
此外,米其林發(fā)現(xiàn)在線客戶混淆了Senqilin和米其林。
米其林于2011年3月向重慶市第五人民法院對Sentaida,Senqilin和Li Daowei提起訴訟,聲稱商標侵權(quán)和不正當(dāng)競爭。
決斷
重慶市第五人民法院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均認為,李道偉使用米其林漢字商標(圖3)構(gòu)成商標侵權(quán),并責(zé)令其賠償人民幣50,000元。 。
法院還發(fā)現(xiàn),Sentaida的商標之一(圖4)類似于MICHELIN組合商標(圖2)。
法院判令Sentaida和Senqilin賠償1萬元人民幣。
但是,法院駁回了Sentaida另一個商標(圖5)和MICHELIN商標(圖1)之間的相似性主張。
米其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重審,并提交了侵權(quán)行為的繼續(xù)及其與侵權(quán)者過去的關(guān)系的證據(jù)。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將被告應(yīng)支付的賠償金額提高至50萬元人民幣。此外,法院確認Sentaida的CENCHELYN商標(圖4和5)均與MICHELIN組合商標和MICHELIN商標(圖2和1)相似。
評論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一項大膽的決定,將米其林的賠償金從60,000元人民幣提高到500,000元人民幣,這是2001年商標法允許的最大酌處賠償金。在這樣做的過程中,法院考慮到了-侵權(quán)行為的持續(xù)時間和結(jié)果以及侵權(quán)商標的聲譽。
最高人民法院還承認Sentaida的CENCHELYN商標(圖5)類似于MICHELIN商標(圖1),從而為米其林商標提供了更廣泛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