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名人姓名相混淆的商標注冊侵犯了個人名稱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6:19
與名人姓名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商標標記的注冊,在消費者中引起混淆和誤認,與商標法中“注冊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一詞所描述的情況相對應。
妮可·瑪麗·基德曼(Nicole Mary Kidman)是柏林國際電影節(jié)上的奧斯卡最佳女主角獎,金球獎和銀熊最佳女主角等全球著名獎項的獲得者,她是國際知名女演員,在娛樂,時尚界享有很高聲譽和全世界的慈善事業(yè)。她的名字“ NICOLE KIDMAN”及其相應的中文名字“妮可·基德曼”在中國公眾中是眾所周知的。
2006年4月30日,一個名為WU的人向中國商標局(CTMO)申請了商標“ NICOL KIDMAN”的注冊申請(注冊號為5327996)(以下簡稱為有爭議商標)。2009年8月7日,CTMO批準了該商標在第18類中的“雨傘,雨傘或陽傘框架,人造革,錢包,學校書包,手提包,公文包,旅行袋,皮帶,皮草”的注冊。
妮可·基德曼(申請人)提起無效申請對爭議商標與商標評審委員會(TRAB),聲稱該爭議的注冊商標侵犯了她之前的個人姓名權和吳的意圖在注冊這樣的商標是尋求通過利用自己的聲譽非法獲得利益,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2014年11月5日,TRAB裁定對申請人有利,并宣布有爭議商標無效。TRAB發(fā)現(xiàn),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包括電影照像的副本,奧斯卡頒獎典禮的視頻,雜志廣告和獨家采訪材料,有關申請人在聯(lián)合國擔任職務并獲得榮譽勛章的新聞根據(jù)申請人中文網站報告的資料,證明申請人名稱“ NICOLE KIDMAN”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在中國享有很高的聲譽,商評委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量幾乎為與申請人名稱相同,可能會導致消費者之間的混淆和誤認,因此,商評委認為,有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了《商標法》第31條所述的情況。商標2001年羅(第32條商標法2013年法),“對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并決定無效商標。
WAN HUI DA在無效過程中代表NICOLE KIDMAN。
評論
在以前的實踐中,根據(jù)商標審查和裁決標準(2005)(以下簡稱2005標準),為了被視為“在先權利”并獲得針對商標申請或注冊的保護,名稱必須與商標相同,或者相關公眾必須將商標視為名稱的翻譯。
2014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商標授權和確認的行政管理案件的審理指南》,其中明確規(guī)定:“可以將與特定自然人建立對應關系的識別標志視為該人的名稱”和“成名不是保護自然人名稱權的先決條件,但成名可能是確定相關公眾是否將某個名稱與特定自然人具有對應關系時要考慮的因素” 。
因此,北京高等法院將重點放在名稱和商標的識別功能上:該人的標識符(用于名稱)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用于商標)。因此,名稱和商標相同,只要因情況而存在混淆的風險,就不再視為前提。
在這種情況下,值得注意的是,WU還提出了“ NICOLE KIDMAN”的申請,該申請與第25類中的申請人名稱相同,這清楚地表明了他的惡意和意圖,以利用該申請人的聲譽。 TRAB考慮了申請人的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