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不等于商標名稱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6:21
在幾家零售商收到來自法國魁北克省語言局(OQLF)的停業(yè)通知書后,便采取了法律行動,并注意到可以撤銷其良好信譽或“特許經(jīng)營”證書。作為回應,一些商標所有人[1]向高級法院請愿,要求其進行一項宣告性判決,以確認他們對《法國憲章》[2](《憲章》)和《關(guān)于商業(yè)和商業(yè)語言[ 3](“法規(guī)”)。
OQLF勸告零售商在店面招牌上使用法語以外的其他語言顯示商標,而無需添加法語描述符,這意味著標牌完全使用法語以外的其他語言。持有相關(guān)商標的零售商認為其標志與《憲章》和《法規(guī)》保持一致。
OQLF的立場
OQLF聲稱,在店面標牌上使用商標應被視為顯示公司名稱,因此,根據(jù)該法規(guī)第27條,因此必須隨附法文通用術(shù)語。OQLF認為,當一家公司在其店面公開展示其商標時,實際上是在顯示其名稱,因此有義務添加通用的法語描述符,以滿足《憲章》第63條的要求,該條要求企業(yè)名稱必須為法語。
該商標持有人的位置
該商標持有人的要求是簡潔明了。他們認為,《憲章》和《規(guī)章》允許使用法語以外的其他語言的公共標志,前提是該標志是公認的商標,但法語以外的其他語言沒有注冊法語版本。
法院裁決
法院維持零售商的立場,并裁定《憲章》第58和68節(jié)中使用的“企業(yè)名稱”和“名稱”一詞是指《尊重企業(yè)法律宣傳法》所指的企業(yè)名稱。[4]并且不包括商標。因此,法院指出了商標和商標名稱之間的區(qū)別。例如,商標“ Curves”被魁北克公司9226-9794所使用的各種特許經(jīng)營。因此,該公司的商標名稱是魁北克公司9226-9794,而商標“ Curves”則是商標。
法院認為,商號或商品名稱是與商標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因此要遵循一套不同的規(guī)則。請記住,商標受聯(lián)邦管轄,并受《商標法》[5]和各種國際條約的管轄,這些條約與公司名稱無關(guān),屬于省級法律。
與本案有關(guān)的所有公司都擁有尚未注冊任何法語版本的注冊商標。因此,公司在標牌中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情況并非如此。
法院還提到了圍繞商標的超國家框架以及簽署相關(guān)國際條約的國家有義務維護商標的完整性。在這方面,法院指出了法語國家委員會(“理事會”)于2000年8月發(fā)表的意見。負責憲章的部長已要求理事會審查在魁北克省和魁北克省顯示商號的問題。特別是商標方面。理事會認為,商標的國際法律保護適用于任何語言。因此,理事會認為沒有理由修改《憲章》或《實施細則》以改變商標制度。
法院的裁決還基于OQLF多年來對《憲章》和《規(guī)章》的解釋。它表明有證據(jù)表明,二十多年來,OQLF允許使用除法語之外的其他語言來顯示商標,而沒有添加通用的法語描述符,并且認為這種標志符合《憲章》的規(guī)定。直到2010年,OQLF才開始要求以法語以外的其他語言公開展示商標,并附帶一種法語通用名稱。
法院裁定,允許在公共標志,海報和商業(yè)廣告中,特別是在零售店面標志中,使用法語以外的其他語言顯示商標,但前提是尚未注冊該商標的法語版本。因此,適用的法律保持不變。對于在加拿大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注冊的尚未注冊任何法語版本的商標,使用法語以外的其他語言的標牌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