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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商標有歸屬,地產開發(fā)須謹慎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2:56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上海金茂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金茂公司)起訴齊齊哈爾大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大地公司)、北京搜狐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搜狐公司)商標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即認定大地公司構成侵權,需賠償金茂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67萬余元。

據(jù)悉,金茂公司通過受讓取得了第4886500號“金茂”、第4886519號“金茂”、第1507872號“金茂JINMAO”、第1499793號“金茂JINMAO”注冊商標專用權。2019年,金茂公司發(fā)現(xiàn)通過搜索“齊齊哈爾金茂廣場”,顯示的搜索結果首項為《金茂廣場,齊齊哈爾又一地標性時尚商業(yè)建筑》等文章,其中包含的照片顯示有“金茂廣場”等字樣,在實景照片中有“金茂廣場售樓處JINMAO”字樣等。金茂公司認為,大地公司未經其許可在其開發(fā)、建設、銷售、管理的地產項目“金茂廣場”上使用“金茂”字樣,并在搜狐網對涉案地產項目進行宣傳,侵犯了金茂公司的商標權。同時,搜狐公司作為搜狐網的運營主體對上述地產項目進行宣傳,也侵犯了金茂公司的商標權。據(jù)此,金茂公司將兩公司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大地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等307萬余元,同時需要清除相關地產項目實地和各類宣傳中使用的“金茂”文字等,并刊登聲明賠禮道歉。

大地公司辯稱,涉案樓盤上的標識已經撤換成其申請注冊的“鑫茂”商標,不具有主觀惡意,并且在搜狐網等發(fā)布的涉案信息并非其發(fā)布。搜狐公司主張搜狐網上的信息系相關用戶發(fā)布,其收到起訴后立即刪除了涉案文章,盡到了注意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并提交搜狐網后臺打印件。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大地公司對“金茂”字樣的使用突出、明顯,屬于在經營活動中將之用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務和對外宣傳、銷售等商業(yè)活動中,足以起到識別涉案樓盤來源,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同時,大地公司使用的“金茂廣場”被訴標識中的“金茂”字樣與涉案商標的文字部分“金茂”完全相同,故被訴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此外,涉案樓盤位于齊齊哈爾市,雖然該地區(qū)尚未有金茂公司開發(fā)的相關地產項目,但考慮到房地產公司在全國范圍內陸續(xù)開發(fā)樓盤亦屬常見,結合涉案樓盤的名稱,相關公眾有較大可能性對涉案樓盤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認為涉案樓盤與金茂項目存在關聯(lián)關系,故大地公司的被訴行為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

法院同時認為,鑒于搜狐網中有關“金茂”的文字內容均為對涉案樓盤的情況介紹,其性質屬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該案中并無證據(jù)證明搜狐公司與大地公司就涉案樓盤的宣傳推廣具有合作關系,亦無證據(jù)證明搜狐公司在明知或應知大地公司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仍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傳播。因此,法院認定搜狐公司并未侵犯金茂公司就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經審理,海淀法院認定大地公司應就侵權行為向金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67萬余元,并駁回了金茂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大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并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其表示已經將所有標識撤換為“鑫茂”,而且在此過程中其未獲得收益,也并未給金茂公司商標造成影響。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大地公司作為涉案樓盤的開發(fā)者,其理應對涉案商標及金茂品牌具有充分了解,且其亦未能對使用“金茂”標識作出合理解釋,加之一審查明的事實,足以認定大地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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