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維護的在先商標使用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37
自2014年5月對《中國商標法》進行最新修正以來,在先權利抗辯在中國才得到認可。自那時以來,中國商標盜版的受害者一直在焦急地等待有關這種抗辯的既定案件。幸運的是,最近出現(xiàn)了第一起案件。
尚丹妮美發(fā)中心(被告)成立于2008年,此后一直以“ SHANG.DANI STYLING in Chinese character”為商標,并通過各種推廣渠道贏得了一定聲譽。原告譚女士(其丈夫是被告的前雇員)于2012年8月申請商標“ SHANG DANI”,并于2014年1月獲得注冊。此后,原告向原告提起訴訟。北京市地方法院反對商標被告侵權,要求賠償人民幣20萬元。法院通過審判確認,被告的行為屬于先前使用的類別。此外,原告沒有將她的注冊商標投入實際使用。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即原告無權禁止被告繼續(xù)使用有爭議的商標。
在此案仍可上訴的情況下,此案尚有一些未解決的問題:
該案沒有明確定義在商標申請的提交日期之前可以使用多少年才能構成“在先使用”;
根據(jù)審判,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尚未使用她的注冊商標。因此,問題是,如果原告使用該商標,案件將如何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