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代理機構的進一步標準化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5:13
權利擁有者需要更緊密地控制和理解向CTMO和TRAB提交的證據以及證據的方式,以便充分權衡證據并使其在他們的案件中最有效。沒有解釋,翻譯或提出適當論據的案件繼續(xù)困擾著中國商標審查員的工作量。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中國的商標慣例并提高商標代理工作的質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fā)布了關于可提交文件和證據的方式和方式的試驗規(guī)則:“關于將提交給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申請材料進行標準化的規(guī)則,商標代理機構”(試用規(guī)則)。這些試用規(guī)則自2013年3月1日起生效。
該規(guī)則中的許多要求在商標實踐中均已確立,但是現(xiàn)在已將這些規(guī)則匯總到了一個明確的試用規(guī)則列表中,希望代理機構采用該規(guī)則,否則將面臨被拒絕的TRAB申請。試用規(guī)則包括:
清楚說明案件的法律和事實原因(盡管如果審查截止日期還沒有結束,則可以在第一步中簡化這些原因,但不能排除這些原因);
POA應為國內公司或個人的原件,但對于外國公司或個人可以提供副本,但必須在相關機構的印章上蓋章。但是,根據審查員的要求,應提供原始的POA以及必要的經過公證/合法化的文件;
澄清用于證據的格式,包括文件證據和產品證據-關鍵證據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報紙和雜志還應明確標明相關名稱和出版日期。
關于如何處理機密信息的確認書不會傳遞給另一方-但是,如果沒有另一方進行檢查的機會,此類證據的說服力可能會降低。
要求清楚說明相關證據的來源和證據目標(應特別注意與證據有關的時間和地理問題)。
要求將外國書面文件翻譯成中文或遭到拒絕-如果未經翻譯即接受了外國書面文件,則將根據TRAB規(guī)則第44條處理。
近年來?,某些商標代理機構的不專業(yè)和不規(guī)范的做法一直是國家工商總局關注的主要問題。應該為這一進一步澄清商標慣例的舉動表示贊賞,并已在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草案中進一步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