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欺騙意圖是商標欺詐發(fā)現(xiàn)的必要條件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6:49
2009年8月31日,In Re Bose Corporation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在一項備受期待的裁決中裁定:
“一商標被欺詐下商標法僅當申請人或注冊人故意與所述意圖欺騙PTO虛假材料表示獲得的。?”
因此,法院推翻了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對商標所有人Bose Corporation欺詐的裁定。
董事會發(fā)現(xiàn)Bose在其WAVE商標的第8條續(xù)簽中犯有欺詐行為,包括“錄音機和播放器”在內的各種商品。在續(xù)簽協(xié)議簽署時,Bose繼續(xù)維修(并運回)以前向其客戶出售的錄音機和播放器,并認為可以使用。但是,委員會認為它不符合與貨物有關的使用條件,并且續(xù)簽中的錯誤陳述是不合理的。因此,董事會下令取消WAVE注冊。
Medinol標準被拒絕
在作出此決定之前,Medinol訴Neuro Vasx,Inc?(1)案的裁決設定了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欺詐分析標準,并應用了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認為是欺詐的簡單疏忽標準。
根據(jù)Medinol的規(guī)定,在商標起訴或續(xù)展過程中向美國專利商標局作出的任何重大錯誤陳述,無論出于何種意圖,均構成欺詐,并導致注冊被取消,因為當事方“應知道”此類陳述是虛假或誤導性的。
Bose欺詐標準提出了更高的舉證責任
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澄清說,欺詐標準要求申請人或注冊人“故意欺騙”。
主觀欺騙意圖的證明是分析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必須通過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jù)來確定。
裁決的影響
該裁決將對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欺詐指控的未來產(chǎn)生重大影響。自從理事會在麥地諾(Medinol)做出決定并采用“本來應該知道”的標準以來,基于當事方關于在商業(yè)中使用其商標的錯誤陳述而取消注冊的欺詐請求激增。這些欺詐指控通常在商標糾紛中用作防御。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建立更嚴格的“故意”標準可能會影響欺詐指控的成功,并可能影響其在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程序中的使用頻率。
但是,在起訴和維護實踐中主張在商業(yè)中使用商標仍應格外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