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國實施歐盟“商標一攬子計劃”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8:36
2019年5月22日通過的2019-486最終實施了商標包。該法規(guī)解決了歐盟方面的問題,可以在成員國內部直接執(zhí)行,但該指令為成員國提供了一些內部實施方面的杠桿作用。
這些新方面旨在通過創(chuàng)建管理程序來簡化商標和專利的知識產權(“ IPR”)的實施,而不必在法庭上提起司法訴訟。
1.實施行政撤銷和無效程序
盡管知識產權所有人有可能在法國商標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或“?INPI?”)注冊之前反對第三方提出的申請,但撤銷和無效程序必須向民事法院提出。
PACTE第121條和第201條授予法國政府執(zhí)行簡化程序的授權,允許專利所有人和商標所有人分別向INPI請求撤銷和無效。這樣的程序更加經濟實惠,而且速度更快,將可能促進現(xiàn)有商標組合的執(zhí)行和保護。
預計將在未來九個月內對專利實施這種實施,對商標實施六個月。
2.知識產權限制法
商標一攬子計劃的實施還使法國立法者可以澄清基于侵權行為的適用時效法規(guī)。雖然章程的有效期仍為五年,但該期限的起點已被澄清為“從權利人獲得或應知道的事實的最后重復之日起,即構成訴訟因由的事實。”
只要侵權行為得以實施,這種受歡迎的解決方案將允許權利人提出訴訟。還值得注意的是,此限制法規(guī)已以類似的方式用于商業(yè)秘密。盡管這種方法本身并不被認為是知識產權,但它確實體現(xiàn)了兩者之間的緊密聯(lián)系。
此外,《 PACTE法》明確禁止以知識產權無效為由的任何訴訟時效法規(guī)。
3.對專利發(fā)明活動的強制性評估
雖然對發(fā)明活動的評估一直是專利的主要內容,但在法國,評估的程度一直受到限制。因此,只有“明顯”不能證明這種發(fā)明的發(fā)明才可以被拒絕。
這種情況導致了越來越多的司法訴訟,因為法院是重新評估這種創(chuàng)造力的唯一論壇。
從2010年5月開始,《 PACTE法案》現(xiàn)在將要求對專利申請進行深入審查。刪除“明顯”一詞也有望迫使專利申請人證明其發(fā)明性,而不是依靠INPI來證明缺乏發(fā)明性。
4.實用程序證書的更新
由于缺乏在申請階段提供的檢索報告,實用程序證書通常被認為是專利的更快替代方案。但是,該IP標題的期限很短(六年),并且一旦該程序開始,就無法切換至專利保護,從而剝奪了實用程序證書的實用性。
PACTE法案將保護期延長至十年,并引入了將申請轉移為專利的可能性。這些修正案應重振這種保護,并在其他十二個月內通過特定法令的前提下,將其制度和期限與其他歐盟等效法律相協(xié)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