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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消息:11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兩起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與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有關“雙十一”商標的兩起行政案件進行了公開庭審。
兩案均涉及阿里巴巴于2011年11月1日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注冊的“雙十一”商標。
2018年11月13日,京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申請,認為阿里巴巴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三年期間沒有使用“雙十一”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阿里巴巴提交的使用證據有效,能夠證明在所有服務上的使用,繼續(xù)維持注冊。
京東不服,2019年9月2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阿里巴巴對“雙十一”商標在“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對這部分服務上商標的注冊維持。
但認為在“商業(yè)管理輔助;商業(yè)信息;為消費者提供商業(yè)信息和建議(消費者建議機構);組織商業(yè)或廣告交易會;計算機數據庫信息分類;會計;尋找贊助”這部分服務上沒有使用,對這部分服務上商標的注冊撤銷。
阿里巴巴對被撤銷注冊的部分不服,京東對維持注冊的部分不服,分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訴訟。兩案針對的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同一份決定,均涉及第10136470號“雙十一”商標。
庭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圍繞以下爭議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1、訴爭商標是否在第35類“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商業(yè)管理輔助、商業(yè)信息”等服務類別上進行了實際使用;
2、阿里巴巴提交的證據中能否反映訴爭商標與阿里巴巴建立了對應關系、能否體現(xiàn)“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商業(yè)管理輔助、商業(yè)信息”等服務內容;
3、涉及“雙11”、“雙11全球狂歡節(jié)”等標識是否屬于未改變顯著特征的使用。
兩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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