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制定商標侵權人獲取利潤標準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9:13
商標侵權原告長期以來一直爭辯說,由于商標侵權案件中的實際損失通常難以衡量,因此在許多情況下,減少侵權人的利潤是商標所有人可以獲得的唯一有意義的經(jīng)濟救濟。《蘭納姆法》第35條規(guī)定了成功注冊商標的原告可以使用的補救措施侵權訴訟并規(guī)定“以公平原則為準”,原告有權追討被告的利潤,原告承擔的任何損害賠償以及訴訟費用*。該法繼續(xù)指出??,利潤是根據(jù)公平原則授予的,并且根據(jù)具體情況,法院被授予“某種程度的酌情決定權”。
在追回商標侵權案件中被告的利潤這一話題上,“服從公平原則”一詞在法院之間存在長期分歧。確實,商標法學界的一個長期問題涉及商標是否以及何時商標化??梢载熈钋謾嗳藢⑵淅麧櫼平唤o商標所有者。這個問題分裂了巡回上訴法院。第二條,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直流巡回賽必須證明故意侵權,才能責令侵權人交出其利潤。相比之下,第三巡回法院,第四巡回法院,第五巡回法院,第六巡回法院,第七巡回法院和第十一巡回法院不需要這樣的出庭,而是將侵權的故意性作為制定公平補救措施時考慮的眾多因素之一?,F(xiàn)在,最高法院已決定對此事進行評估,在Romag Fasteners Inc.訴Fossil Inc.等人的案件中授予證書。
附件公司Fossil Inc.和Romag Fasteners自2010年就開始對Romag的“ ROMAG”商標侵權進行抗辯,當時Romag提出了商標和專利侵權訴訟。Romag還提出了一項臨時限制令和初步禁令的動議,力求禁止Fossil出售帶有Romag商標的手袋(并使用仿制版的Romag專利磁性按扣)。地方法院批準了一項臨時限制令的動議(該動議后來被轉換為初步禁令)。審判后,陪審團對Romag作出判決,裁定Fossil擁有專利和商標。侵權以及不公平的貿(mào)易行為。Romag根據(jù)《專利法》,《 Lanham法》和《康涅狄格州不公平貿(mào)易慣例法》(CUTPA)尋求律師費。地方法院根據(jù)《專利法》和CUTPA授予費用,但根據(jù)《蘭納姆法》卻沒有,雙方均向聯(lián)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訴。由于該案最初是在康涅狄格州地區(qū)提起的,因此聯(lián)邦巡回法院適用了第二巡回法院法律,該法律使Romag無法獲得Fossil的任何商標侵權收益。
3月,羅馬格(Romag)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該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授予證明書,但未提供審理此案的任何根本理由。
羅馬格在要求獲得證明書的請求中指出,利潤獎勵在保護公眾免受假冒偽劣商品侵害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威懾作用。因此,不靈活的意愿要求將標準設置得過高,并可能剝奪商標持有人的重要救濟,而又不能充分阻止侵權。
作為回應,F(xiàn)ossil認為沒有有意義的沖突,因為盡管下級法院采用了不同的標準來表述侵權者的利潤,但是方法上的任何差異只會使結果之間的電路間差異最小。根據(jù)Fossil的說法,商標原告通常會在需要故意的巡回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該標準確實具有決定性,則原告只會尋找被認為具有最低回收障礙的巡回法院。Fossil還爭辯說,此案是法院判決的一種不良手段,因為地區(qū)法院認為Fossil充其量是過失的,但沒有魯re無視,故意盲目或實際知識行事(因此結果不會改變) )。
這一決定對無數(shù)行業(yè)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在這些行業(yè)中,公司依靠其品牌和形象來確立其在市場中的地位。此外,此決定的影響可能會超出商標法學的范疇,因為目前尚不清楚最高法院在Romag案中的最終決定是否適用于虛假廣告案件和商標《蘭納姆法》第1117條涵蓋了這兩種情況。在許多虛假廣告案件中,使用非法所得補救措施也很重要,因為原告通常難以證明被告的虛假廣告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削弱了其自身利潤,因為現(xiàn)代市場通常涉及很多因素具有復雜的相互關系。當法院于今年秋天晚些時候重新召開會議時,可能會在下一個任期的某個時候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