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判決為并用商標注冊提供了見識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0:36
在泰國,關(guān)于類似商標可注冊性的爭議正在增加。如果商標所有者的商標注冊嘗試被先前注冊的類似商標挫敗了,一種選擇是根據(jù)“并用”理論尋求注冊。同時使用注冊的泰國第27條所允許商標法案,它提供兩個房間的類似商標如果要注冊商標已被誠實地同時使用的商標申請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但是,要根據(jù)此規(guī)定獲得成功的注冊,聲稱是商標的合法所有人的一方需要承擔特定的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最近的兩項判決為品牌所有者如何實現(xiàn)第27條下的注冊提供了新的見解。另一方面,商標被駁回。兩種情況都可以幫助品牌所有者決定其商標是否符合本條款下的注冊條件。
Anna Sui Corp.訴知識產(chǎn)權(quán)部
(最高法院案件11439/2554)
在第一種情況下,Anna Sui Corp.申請了針對幾種商品類別的產(chǎn)品的商標ANNA SUI的注冊。在審查了這些申請之后,注冊服務商和商標委員會都認為第20類和第24類的ANNA SUI商標申請與先前在第20類中的商品注冊的Designed Square的ANNA商標混淆不清。進一步裁定,第25類中的ANNA SUI申請與先前在同一第25類中注冊的在先注冊商標ANNA IS令人困惑地相似。
作為原告的安娜蘇公司(Anna Sui Corp.)向中央知識產(chǎn)權(quán)與國際貿(mào)易(IP&IT)法院提起訴訟,聲稱ANNA SUI商標已長期使用并廣為人知。此外,原告說,它已真誠地申請了商標注冊。IP&IT法院不同意這些論點,并確認了注冊服務商和董事會先前的決定,即ANNA SUI商標不可注冊。
Anna Sui Corp.向最高法院上訴一審法??院的判決。在審查了上訴,案件背景和所有證據(jù)后,最高法院首先發(fā)現(xiàn),ANNA SUI的商標申請與先前在設(shè)計廣場注冊的商標ANNA IS和ANNA令人困惑,因為這些商標包含了很大一部分“ ANNA”并且申請是針對相同類型的商品提出的。
盡管如此,最高法院還是承認,ANNA SUI商標是在1983年在美國注冊的,商標為ANNA SUI的產(chǎn)品已經(jīng)在包括泰國在內(nèi)的許多國家中長期銷售并推廣。此外,“ Anna Sui”是美國時裝設(shè)計師的名字。因此,最高法院確信,ANNA SUI商標是在沒有復制任何其他方商標的情況下創(chuàng)建的,并且該商標是在先前的商標申請向泰國提出之前被善意使用的。
最高法院因此得出結(jié)論,ANNA SUI的三項有爭議的商標申請是可以注冊的;但是,其注冊將受到書記官長認為適當施加的任何條件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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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da&Co.訴知識產(chǎn)權(quán)部和Valentino SPA(最高法院案7158-7159 / 2555)
在第二種情況下,1997年3月7日,原告松田公司(Matsuda&Co.)提出了針對21類商品的VALENTINO RUDY&V Device的商標申請。在對申請進行審查后,書記官長批準了該商標的發(fā)布。 。Valentino SPA(Valentino)認為,該商標與1986年以來在同一類別的商品上注冊的VALENTINO&V Device商標令人混淆。
瓦倫蒂諾對商標VALENTINO RUDY&V Device提出異議,但書記官長駁回了異議。華倫天奴(Valentino)向商標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隨后推翻了注冊服務商的先前決定,并駁回了松田的商標申請。
作為回應,松田向IP&IT法院針對知識產(chǎn)權(quán)部(DIP)提起申訴,該部負責監(jiān)督注冊服務商和董事會的工作,聲稱DIP的決定是非法的。瓦倫蒂諾作為利害關(guān)系方被批準動議以共同被告身份加入DIP,以保護其利益。
在投訴中,松田提出以下關(guān)鍵論點:
屬于Valentino的在先注冊商標僅包含一個單詞“ Valentino”。這個詞沒有區(qū)別,并已在注冊商標中否認,因此Valentino對這個詞沒有專有權(quán)。
相反,松田的商標包含“ Valentino”和“ Rudy”兩個詞,而這兩個詞并未被否認。
雙方的商標不同,盡管屬于同一類別,但每個商標所涵蓋的貨物也有所不同。松田的商品包括水杯,湯匙,叉子和刀子,而華倫天奴的商品包括肥皂盒和金屬制的毛巾架以及用于分配紙巾的金屬盒。
松田善意地提交了商標申請,因為Valentino是一個名稱,字母“ V”表示Valentino,并且其商標已長期使用。
作為回應,Valentino辯稱商標令人困惑地相似,松田提交的證據(jù)表明該商標未用于第21類商品。因此,Valentino辯稱松田的商標VALENTINO RUDY&V Device是不可注冊的。
IP&IT法院與Matsuda達成協(xié)議,并裁定VALENTINO RUDY&V Device商標是否有條件注冊,取決于注冊服務商的酌情決定權(quán)。DIP和華倫天奴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商標法,第27條,第1款
當存在用于一個注冊的申請商標是相同或相似的已經(jīng)由不同的所有者根據(jù)登記部分13之一,或當存在于相同的或相似的節(jié)20之下彼此商標注冊申請對相同或不同類別的商品的尊重,但書記官長認為具有相同的性質(zhì),書記官長認為該商標已由每個所有人誠實和同時使用,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被商標所有人認為適當注冊服務商允許注冊,注冊服務商可以允許同一商標的注冊或多于一個所有人的幾乎相同的財產(chǎn),但須遵守書記官長認為適當施加的方法和使用地點的條件和限制或其他條件和限制。書記官長應立即將其決定及其理由書面通知被授予注冊商標的商標的申請人或所有人。
最高法院首先裁定,雙方的商標在外觀和發(fā)音上相似,因為它們包含相同的單詞“ Valentino”和字母“ V”,字母“ V”的位置相似,盡管該單詞和字母的樣式不同。信有些不同。而且,雙方的商品屬于同一類別并相互關(guān)聯(lián)。這些因素可能會使公眾對貨源產(chǎn)生困惑。最高法院還提到,“華倫天奴”一詞構(gòu)成了華倫天奴商標的一部分,即使已被放棄。因此,對于相似性問題,必須考慮整個商標。
對于其推理的下一步,最高法院進一步考慮了是否可以根據(jù)第27條對這兩個相似的商標進行注冊。最高法院詳細說明,在基于第27條的善意或特殊情況下并發(fā)使用的基礎(chǔ)上進行注冊,申請人必須在泰國提出商標申請之前,在泰國申請的商品中證明其商標的使用。最高法院裁定,“ Valentino Rudy”是意大利設(shè)計師的名字,Matsuda提交了將其商標與服裝一起使用的證據(jù)。在1997年3月7日之前,沒有證據(jù)表明在第21類商標申請所涵蓋的商品中使用了該商標。
基于此,無法證明VALENTINO RUDY&V Device商標已被誠實地同時用于21類商品或存在特殊情況。最高法院不同意IP&IT法院的裁決,并認為委員會拒絕商標的決定是正確的(盡管法院所依據(jù)的理由與委員會不同)。
因此,松田的商標被認為是不可注冊的并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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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所有者的經(jīng)驗教訓
根據(jù)最高法院的這些裁決,很明顯,在根據(jù)第27條的同時使用或特殊情況規(guī)定尋求注冊時,在泰國使用商標非常重要。特別是松田案表明,申請人必須出示明確的證據(jù)不僅用于一般商標,而且還用于申請所涵蓋的特定商品。并且必須在商標的申請日期之前在泰國顯示這種使用。當然,申請人還必須表現(xiàn)出對商標申請的誠意。綜上所述,對于某些申請人而言,這種舉證責任將難以克服。
然而,最高法院關(guān)于允許在Anna Sui案中進行注冊的決定應被視為對由于在先注冊造成的混亂混淆而難以在泰國注冊商標的品牌所有者的重要發(fā)展。該決定表明,有了正確的證據(jù),確實有可能推翻注冊服務商,董事會和IP&IT法院的駁回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