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限制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31
? 商標權是一種專有性權利,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都不得利用其商標。但是,商標權作為一項私權,在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同時,為了平衡商標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有必要對商標權予以一定的限制。商標權的限制是指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下,第三人未經允許,基于正當目的使用權利人的商標的合法事實行為,不構成侵權。
??? 《知識產權協(xié)定》對商標權的限制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該協(xié)定第17條規(guī)定:“成員國可以規(guī)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諸如描述性詞匯的合理使用之類,只要這種例外顧及了商標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薄稓W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第6條則明確規(guī)定了對商標效力的限制,即商標權人不得禁止第三人在商業(yè)中(a)使用其姓名和地址,(b)使用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地理來源,或商品的生產年代,或服務的提供年代,或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的指示;但上述使用應符合工商業(yè)的誠實慣例。美國對商標權限制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比較發(fā)達,《蘭哈姆法》第33條B款第2項是對敘述性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將并非作為商標,而是對有關當事人在自己的商業(yè)上的個人名稱的使用,或對該當事人有合法利益關系的任何人的個人名稱的使用,或對該當事人的商品或服務,或其地理產地有敘述性的名詞或圖形的使用,作為合理使用,當然這種使用必須是只用于敘述當事人的商品或服務的正當、誠實的使用?!庇滞ㄟ^判例確認了指示性的合理使用。法國、意大利、英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商標法也對商標權的限制制度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權的限制未作規(guī)定,但在2002年9月15日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也有類似規(guī)定,即注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屬于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常使用。
??? 根據有關立法和司法實踐,商標權的限制制度包括合理使用、商標權的用盡和非商業(yè)性使用。
? 合理使用
? 合理使用是指善意地將他人的注冊商標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作敘述性使用,以說明自己的姓名、名稱或商品的名稱、品質、功能、產地等特征的,不視為侵犯商標專用權。
??? 合理使用的對象主要是敘述性商標。因為敘述性商標使用的是屬于公共領域的詞匯,往往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特性或品質,不具有內在顯著性,而是經過長時間使用,使得公眾將其與特定的商品聯(lián)系在一起而獲得了顯著性或“第二含義”。如果不對敘述性商標的使用作出一定限制,則會妨礙其他生產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特性的描述。
??? 一般認為,合理使用的條件有以下四項:? (1)使用的目的是說明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務的特性,而非作為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使用;? (2)使用僅為了說明商品或服務所必需的部分,并未涉及商標中的其他部分;(3)是善意合理的使用;(4)使用的結果不得使消費者誤認為該使用是由商標權人發(fā)起或者得到其支持。
? 合理使用的情形主要有:
? (1)對地名商標中地理名稱的使用。地理名稱原本屬于公有領域的詞匯,不能作為商標注冊、使用,但考慮到某些地名具有第二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我國《商標法》允許這些地名商標予以注冊使用,能夠作為地名商標的還有縣級以下行政區(qū)劃名稱。因此,僅僅為了說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產地,可以使用他人地名商標中的地名部分。
(2)依法使用自己的商號、姓名或者著名的雅號、藝名、筆名等。如果生產經營者的商號在他人商標注冊之前便已經開始使用,則享有繼續(xù)依法使用自己商號、字號的權利。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雅號、藝名、筆名是文人給自己所取的姓名之外、在藝術表演或文藝創(chuàng)作時使用的稱呼,如果已經為公眾所知悉,權利人也可以對之作正常使用。
(3)以正常方式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形狀、型號、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性。為了對商品或服務的特點作出說明,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這是合理使用。
??? (4)在比較廣告中的合理使用。比較廣告是指通過自我晶牌同其他競爭者晶牌的比較。能突出自我晶牌獨特的銷售主張,使公眾接受該品牌比對比晶牌更優(yōu)越、更適合消費者的主張。由于比較廣告具有攻擊性或攀附性的特點,容易對比較對象造成損害,誤導消費者,因此應有所限制。歐盟在經過7年的思考后終于在原則上肯定了比較廣告的合理性,但同時也附加了一系列的限制。①同樣,在比較廣告中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商標,但在比較廣告中不得詆毀或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標,不得從競爭對手的商標中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市場上與商標權人或商標權人的商品產生混淆。
? 商標權的用盡
? 商標權的用盡是指由商標權人或者被許可人投入到市場上的使用了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專用權。也就是說,商標權已在商品第一次銷售時用盡,該商品的第二次銷售或消費者的使用或轉售,不受商標專用權的拘束。商標權用盡的意義在于保障商品在市場上的正常流通,促進貿易的開展。
商標權的用盡是對商標權的限制,但是,為防止使用了該商標的商品受損或避免商標的信譽受損,又有必要對商標權的用盡這一限制進行反限制。例如,《歐共體商標條例》第13條規(guī)定,歐共體商標所有人或經其同意的人將帶有商標的商品在歐共體內投放市場后,商標所有人的權利不得用來禁止在該商品上使用商標。商標所有人有正當理由反對商品的進一步流通,尤其是商品在投放市場后商品質量有變化或損壞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非商業(yè)性使用
? (1)新聞報道及評論中的使用。在新聞報道和評論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這是一種正當使用。而且只要是實事求是地使用商標,即使是對某個商標的批評,商標所有人也不能以名譽受損阻止在新聞報道和評論中的使用。
??? (2)學術研究中的使用。為學術研究目的而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不涉及商業(yè)利益,更不易造成商品的混淆,所以不構成侵權。
??? (3)滑稽模仿中的使用?;7率侵干鐣u論和文學批評中用幽默方式來表達對某種事物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