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制作者權概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29
? 音像制作者,是指將聲音、形象或兩者的結合首次固定于物質載體上的人。前者是指將聲音首次固定在物質載體上的人,后者是指將聲音和形象首次固定在物質載體上的人。大多數(shù)國家都承認自然人與法人均可成為音像制作者,并對錄音制作者與錄像制作者作了區(qū)分。日本、德國的著作權法只規(guī)定了錄音制作者的權利,而未規(guī)定錄像制作者的權利;法國及我國的著作權法,則對這兩者的權利都作了規(guī)定。
???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時,應履行如下義務:
??? (1)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這意味著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時,無論他人作品是否發(fā)表,都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就錄音錄像作品而言,由于其比較真實完整地固定表演的實況,一旦制成,就會影響演出的場次及演員的收入,所以法律規(guī)定無論作品是否公開發(fā)表,錄制者都應征求著作權人的許可。
??? (2)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由于原作及演繹作品均享有著作權,所以錄音錄像制作者在使用演繹作品時應向原作品及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 (4)被許可人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錄音錄像制品,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發(fā)行作品時,除應尊重作者的權利外,的權利,即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