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修訂的商標法:異議程序的重大變化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6:31
印尼議會于今年10月27日批準了對印尼商標法的修正案。印度尼西亞修訂后的《商標法》將于2016年11月26日或之前生效,其中對出版和實質審查階段進行了許多重大修改。
根據(jù)新法律,審查員對商標申請進行實質性審查之前有兩個月的發(fā)布階段。所有通過初步形式審查的商標都將直接開始發(fā)布,并對潛在的異議者開放。此項變更旨在減輕審查員的負擔,允許他們在對令人困惑的相似商標和獨特性進行實質審查的同時審查任何異議。
審查員仍然有義務在實質審查階段主動拒絕出于惡意或令人困惑的類似申請。由于將在實質審查之前公布申請,因此在提出異議時,不會因“重新審查”商標而浪費時間。在修訂之前,審查申請的審查員還必須審查在實質審查階段之后發(fā)生的公開階段提出的任何異議。
在此更改下,商標所有者必須反對第三方的申請的唯一機會是在兩個月的發(fā)布階段。雖然這種提高效率的努力值得稱贊,但所有考試都應由考官主觀判斷,這可能會導致無法預測的結果。
盡管此程序更改的具體影響尚不確定,但新的異議程序可能會導致更惡意的申請。這在印度尼西亞尤其成問題,因為印度尼西亞的商標搶注已經(jīng)是一個主要問題。除非商標所有者擁有一個有效的系統(tǒng)來監(jiān)控本地出版物中的商標,否則惡意申請可能會一直逃避注冊。
為了管理風險,商標所有者應更加重視監(jiān)視可能與自己的商標混淆不清的已發(fā)布商標,以便他們可以及時提出異議以保護自己的權利。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提供相關證據(jù)來支持其異議,以供審查員考慮。在印度尼西亞,對于商標所有人而言,在異議程序中積極捍衛(wèi)自己的權利尤為重要,因為一旦成功注冊了一個令人困惑的相似商標,唯一可用的方法就是通過商事法庭進行無效/取消程序。既昂貴又復雜。
盡管迄今為止,針對發(fā)布和異議程序的新方法是最顯著的變化,但印度尼西亞的新《商標法》將對現(xiàn)有條款進行許多其他更改。值得注意的是,商標到期后將有六個月的寬限期。此外,新的《商標法》將引入關于非傳統(tǒng)商標和《馬德里議定書》的規(guī)定,并將闡明某些程序,例如獲得初步禁令的程序。這些變化似乎是朝著在該國發(fā)展更清晰,更有效的商標保護和執(zhí)法的正確方向邁出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