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出口的OEM產(chǎn)品的商標問題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7:03
原始設備制造(OEM)在中國是一項大業(yè)務。OEM產(chǎn)品是OEM公司根據(jù)采購公司的規(guī)格和設計生產(chǎn)的商品,然后以采購公司的品牌出售。本報告考慮了專門為中國出口生產(chǎn)的OEM產(chǎn)品中的商標問題。
每年提交的數(shù)百萬商標申請都是針對此類產(chǎn)品的。那么,在OEM產(chǎn)品上使用商標是否可以滿足防止非使用取消的使用要求?在異議或無效訴訟中要求獲得市場聲譽是否足夠?在用于出口的OEM產(chǎn)品上使用商標是否構成侵權?
取消不使用
根據(jù)中國《商標法》,商標注冊已經(jīng)三年,很容易因不使用而被撤銷。任何第三方都可以通過向中國商標局(CTMO)提出不使用的取消訴訟來質疑已存在三年的商標注冊的有效性。然后,權利人必須提交證據(jù)以證明其已在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了商標,以維持其注冊。
在OEM產(chǎn)品上使用商標足以滿足使用要求并抵制非使用取消行為。
經(jīng)修訂的《商標法》第49條第2款規(guī)定,商標局將無正當理由取消連續(xù)三年未使用的商標注冊。
一家英國公司于1995年在中國注冊了SCALEXTRIC商標。1998年至2001年,該商標的有效性因不使用而受到質疑。證據(jù)表明,在此期間,帶有SCALEXTRIC商標的產(chǎn)品是由一家OEM制造商在中國制造的與權利人的購買合同。這些貨物然后從中國經(jīng)香港出口到英國;他們從來沒有在中國市場上出售。
商標局取消了不使用的商標注冊。權利持有人向商標審查與裁決委員會(TRAB)提交了審查,該裁決維持了該決定。權利持有人隨后通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提起法律訴訟,該法院再次維持了TRAB的裁決,并同意該商標已用于專門用于中國出口的OEM產(chǎn)品。因此,商標不能起到區(qū)分商品原產(chǎn)的作用,因為目標消費者無法獲得這些商品。因此,這不能被視為商標的真實使用。
該案最終提交北京高級法院,該法院推翻了先前的裁決,裁定僅在OEM產(chǎn)品上使用商標從中國出口,足以維持注冊以抗擊未使用的撤銷訴訟。其解釋是,第49條第2款旨在鼓勵商標使用。因此,在用于生產(chǎn)商品時取消商標注冊會違反中國的鼓勵對外貿易政策,這是不公平的。
北京高院對有關或者是可予注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的最后一句話商標或在爭議商標的不同實體之間的權利。結果,這一判斷是一個重要的先例,在隨后的類似案件中將具有重要意義。
具有商標的OEM和市場聲譽
中國采用了先申請原則,這意味著為了獲得商標保護,申請人必須申請注冊。如果申請人不止一個,則最早的提交者將獲得使用該商標的權利。但是,在每年向CTMO提交的數(shù)百萬商標申請中,有大量嘗試企圖劫持他人的商標。
修改后的《商標法》第32條禁止以不正當?shù)氖侄翁岢錾暾?,以注冊另一方在市場上試圖獲得某種影響的商標。這種“影響力”是指通過在中國使用商標通過銷售和/或廣告獲得的市場聲譽。
在針對針對“無印良品”商標的無效行動的上訴中,原告聲稱其在先商標極具特色,已在中國使用,并通過使用獲得了一定聲譽。被反對的商標與原告的在先商標相同,并且被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原告聲稱,根據(jù)第三十二條,被駁回的商標應予駁回。但是,它的主張沒有得到貿易和金融委員會,北京第一中級法院或北京高等法院的支持。
最高法院在重審中裁定,商標的功能是區(qū)分特定商品的原產(chǎn)地,而反對者提供的證據(jù)表明,其在先商標被用于專門用于中國出口的OEM產(chǎn)品。這意味著這些商品從未在國內市場上出售或做過廣告,因此相關公眾不可能熟悉該商標。因此,不能建立由于先前使用而導致的要求的市場聲譽。
因此,盡管僅在從中國出口的OEM產(chǎn)品上使用商標可能足以維持針對未使用取消行為的注冊的有效性,但不足以在異議或無效訴訟中主張市場聲譽。
注定要出口的商標OEM產(chǎn)品是否構成侵權?
2000年3月至2000年5月,Cidesport –西班牙NIKE商標的擁有者–浙江動物副產(chǎn)品進出口公司與當?shù)匾患曳b制造商合作制造了4,000多個滑雪夾克。Cidesport提供了帶有NIKE標記的面料,紐扣,品牌卡片和服裝袋,而浙江則進口原材料,然后將成品服裝出口到西班牙。在商標侵權訴訟中,體育巨頭耐克(Nike)作為共同被告對三方提起訴訟。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未經(jīng)原告許可的三方行為均構成共同侵權。該商標耐克國際有限公司的權利-在中國的NIKE商標的擁有者-應根據(jù)中國法律保護。法院命令三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銷毀侵權品牌卡和侵權物品,賠償原告損失,并承擔法律費用。廣東省高院維持該判決。
但是,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決。在關于商標JOLIDA&DEVICE的侵權糾紛中,原告擁有該商標,該商標已在第9類放大器等商品中注冊,并已在海關記錄。被告是與一家美國公司的購買合同下貼有JOLIDA標記的OEM和制造的放大器,后者在美國擁有商標權。2008年7月,JOLIDA品牌的商品因涉嫌假冒被上海海關扣留。隨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法院裁定,由于貨物尚未在市場上進行分銷,因此無法確定侵權行為,因此不會對中國的消費者造成混淆。同時,OEM產(chǎn)品是根據(jù)購買合同制造的,購買方根據(jù)購買合同在目標市場進行了商標注冊,并且所有商品均專門制造為從中國出口。
上海市高院維持中級法院的裁定。最高法院隨后在對海關總署的答復中確認,在OEM產(chǎn)品上專門用于從中國出口的商標使用不構成侵權,因為OEM產(chǎn)品不在中國市場出售,而且相關公眾沒有訪問他們;因此,沒有混淆的可能性。
期待
關于在OEM產(chǎn)品上僅用于從中國出口的商標使用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一直存在各種爭論。有人認為,在經(jīng)修改的《商標法》第57條下,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標會侵犯第三方商標權。但是,其他人則認為,由于國內消費者無法獲得為出口而生產(chǎn)的OEM產(chǎn)品,因此這種行為不能構成商標侵權,因為在國內市場上不會造成混淆。
令人遺憾的是,經(jīng)修訂的《商標法》(于2014年5月1日生效)沒有對此問題做出任何澄清。盡管主流觀點認為在原定要從中國出口的OEM產(chǎn)品上使用商標并不構成侵權,但這個問題仍有待辯論。
但是,修訂后的法律首次確實在第48條中將“商標的使用”定義為通過在商品,商品的包裝或容器以及貿易文件或廣告,展覽和其他商品上的使用來區(qū)分商品的來源各種商業(yè)活動。這與修正前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3條形成反差,該條增加了“以便區(qū)分商品原產(chǎn)地”一詞,以強調上述使用形式應能有效區(qū)分商品的原產(chǎn)地。該定義暗示商標最重要的功能?區(qū)分商品的來源,只有當商品通過銷售或廣告到達目標消費者時才能實現(xiàn)。
修訂后的《商標法》還引入了一些針對惡意申請的新規(guī)則,表明了立法機關為改善國內外企業(yè)進入市場的環(huán)境的決心。其中包括在特殊情況下在專用于出口的OEM產(chǎn)品上使用商標可能足以在相關公眾的特定部門中贏得聲譽,從而在針對劣質產(chǎn)品的異議或無效訴訟中占上風。信仰申請或注冊。
自從修改商標法以來,法院至今未審理有關OEM產(chǎn)品的重大爭議。看看在新制度下如何處理相關法律問題將很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