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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的權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6:45
(一)獨占實施權

??? 獨占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進行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的專有權利。具體來說,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jīng)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生產經(jīng)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 獨占實施權是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最基本權利,包括對專利產品的獨占制造權、獨占使用權、獨占許諾銷售權、獨占銷售權和獨占進口權;對專利方法獨占使用權以及對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獨占使用權、獨占許諾銷售權、獨占銷售權和獨占進口權。對專利權人來說,獨占實施權只是一種可能權,并不總能自由地付諸實施。如果專利權人的權利范圍覆蓋了他人之專利權的權利范圍,那么,在沒有獲得該他人許可的情況下,該專利權人就不能將其專利付諸實施,否則,其實施行為可能構成對該他人專利權的侵犯。例如,甲有一項“新型書寫工具”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乙發(fā)明了一種制造該“新型書寫工具”的方法,并獲得專利權。雖然甲、乙兩人的專利權彼此獨立,但是。在沒有獲得甲許可的情況下,專利權人乙就不能將其專利方法付諸實施。因為乙一旦實施其制造“新型書寫工具”的方法專利,就制造出甲的專利產品,構成了對甲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侵犯。因此,專利權人應當注意,實施自己的專利權也可能構成侵權。

??? 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方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包括:①對該專利方法的獨占使用權;②對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為了方便起見,我們將這種產品也稱為“專利產品”)的獨占使用權、獨占許諾銷售權、獨占銷售權和獨占進口權。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其本身可能是專利產品,也可能不是專利產品。該產品本身就是專利產品的,任何他人未經(jīng)許可,以生產經(jīng)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該產品,都可能構成侵權;該產品本身不是專利產品的,則只有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才可能構成侵權。他人采用其他方法制造出來的產品,即使與依照該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相同,該制造者對自己制造出來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不構成侵權。在此應當注意,依照專利方法制造出來的產品是新產品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否則,該制造者可能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 對專利產品的許諾銷售權(arightofofferingforsale),是《知識產權協(xié)議》授予專利權人的一項權利。我國原《專利法》并未給專利權人授予該權利,但為了加人WTO,承擔《知識產權協(xié)議》規(guī)定的義務,《專利法》(第二次修正案)為專利權人增加了這項權利。其基本含義是:專利權人自己或者授權他人以做廣告、在商店貨架或者展銷會陳列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的權利。從另一方面看,許諾銷售權,就是指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生產經(jīng)營目的,對其專利產品或者依據(jù)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以下統(tǒng)稱“專利產品”)以做廣告、在商店貨架或者展銷會陳列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

專利產品的進口,是指將專利產品或者包含專利產品的物品,或者依據(jù)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從境外引人到我國境內的行為。進口權,是指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jīng)營目的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這項權利是1993年1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修訂法)規(guī)定的,即“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jīng)許可,為生產經(jīng)營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據(jù)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二)轉讓權

??? 我國《專利法》第10條第l款規(guī)定:“……專利權可以轉讓。,,由此可知,專利權人依法享有轉讓權。專利權的轉讓,是指專利權主體發(fā)生變更的法律情形。專利權轉讓的標的是專利的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專利權轉讓后原專利權人不再享有專利權,而受讓人依法獲得專利權,成為專利權人。專利權只能作為一個整體轉讓。理論上,每一項專利涉及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其客體是一個單一體,因此,專利權人不能將其專利權分割轉讓。

??? 專利權轉讓可以分為繼承轉讓和合同轉讓兩種形式。繼承轉讓是指自然人作為專利權人死亡時,其專利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轉讓方式。合同轉讓是指通過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而使專利權主體發(fā)生變更的一種轉讓方式。專利權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并依法辦理轉讓手續(xù):①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②中國專利權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jīng)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就專利權轉讓合同而言,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標的是專利權。這是專利權轉讓合同最主要的法律特征之一。因此,該合同除應遵循一般合同原則、制度外,還應考慮合同標的的特殊性,遵守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②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內容是專利所有權的轉讓。專利權轉讓合同一旦成立,原專利權人就喪失對專利的所有權,受讓方成為新的專利權人。就此而言,它不同于專利權的實施許可。③專利權轉讓合同的訂立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因為轉讓行為涉及專利技術所有權的歸屬,而專利技術本身十分復雜,所以,法律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合同。④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必須履行法定手續(xù)。專利權轉讓合同必須經(jīng)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后方能生效。另外,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權必須經(jīng)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其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必須經(jīng)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否則,專利權轉讓行為無效。專利權轉讓合同通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專利技術的名稱、內容;專利申請日、申請?zhí)?、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專利實施的狀況,包括許可他人實施的狀況;有關技術情報資料的清單;轉讓費用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及其承擔;爭議解決辦法等。

(三)實施許可權

??? 我國《專利法》第12條規(guī)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除本法第14條規(guī)定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這一規(guī)定就是專利權人依法享有專利實施許可權的法律依據(jù)。專利許可的標的是專利使用權,而不是專利所有權。

??? 專利實施許可依據(jù)不同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種類:按被許可人享有實施權的排他程度不同,可以分為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和普通實施許可。所謂獨占實施許可,是指在獨占實施許可有效期內,被許可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本人,都不得實施該專利,只有被許可人享有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的許可方式。但專利權仍然屬于專利權人,待實施許可期限屆滿,專利權人將再度享有全部實施權。所謂排他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將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權利僅僅授予某一位被許可人,在該實施許可有效期間,專利權人不得再度許可任何第三人實施該項技術,但專利權人本人仍保留實施權,即專利權人本人仍可以實施該項專利的許可方式。獨占實施許可和排他實施許可的差別就在于專利權人自身能否實施其專利。而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則不享有任何意義上的專有實施權,專利權人不僅自己可以實施其專利,而且還可不受限制地再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

??? 根據(jù)發(fā)放專利實施許可的人是否為專利權人,可將專利實施許可分為主許可和分許可,主許可與分許可互為依存。主許可即專利權人自己頒發(fā)的專利實施許可,分許可則是由被許可人依據(jù)專利權人在主許可中的授權再向他人發(fā)放的專利實施許可。分許可從屬于主許可。如果在主許可中沒有特別授權,被許可人是不享有發(fā)放分許可的權利的。另外,根據(jù)許可合同的對價是許可使用費還是被許可人自己專利的實施權,還可分出一種交叉許可。所謂交叉許可,是指專利權人之間相互交換自己專利的實施許可而達成的一種許可方式。這種許可方式實際上就是專利領域中的“易貨貿易”。

??? (四)放棄權

??? 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其專利權。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實際上是對自己享有的專利權的一種處分行為。我國《專利勘第44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專利權人以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br />
專利權人提出放棄專利權聲明后,經(jīng)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其專利權即可終止。自此以后,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便成為公有技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既不必經(jīng)過許可,也不必支付報酬,更不存在侵權的問題。但應當注意,專利權人如果已與他人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尤其是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則要根據(jù)合同的約定,賠償被許可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否則專利權人不得隨意放棄專利權。

(五)標記權

??? 標記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容器上、說明書上、產品廣告中做上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此處所指的“專利標記”,是指“中國專利”、“專利”等字樣或者“P”符號。我國《專利法》第15條規(guī)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br />
??? 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做上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是專利權人的一項權利,而不是義務。也就是說,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做上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也可以不做這樣的標記。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侵權行為人不得以專利權人未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做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也不得以專利權人未在專利產品上做上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為由,拒絕受理專利權人的侵權訴訟;專利權人也不因未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做專利標記而喪失請求權。但是,有些國家的專利法在規(guī)定專利權人享有標記權的同時,又規(guī)定專利權人必須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做上專利標記,否則便可能喪失賠償請求權。例如,美國《專利法》第287條規(guī)定,專利權人以及其代理人或者在他們的指導下制造、出售已取得專利權物品的人,可以用下列方法使公眾得知該物品已經(jīng)取得專利權:在該物品上注明“專利”的字樣并附上專利證書號碼;如依該項物品的性質不能這樣注明時,可以在該物品上或者該物品的包裝上附上有同樣字樣的標記。如果沒有這樣的標記,專利權人不能在侵權訴訟中得到損害賠償金。但是,如能證明侵權人已經(jīng)收到侵權通知,并且在其后仍在繼續(xù)侵害的,不在此限。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人也只能就通知后發(fā)生的侵害請求賠償。有學者認為,這一規(guī)定與《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5條D款關于記載專利標記的任意性規(guī)范有相悖之處。山另外,只有專利權人以及其代理人(包括被許可人)可以使用專利標記。但是,對于已經(jīng)終止的專利權,該產品的制造者、使用者不能再使用專利標記,否則就可能是冒充專利的行為。

??? 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標記權的作用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向公眾標示自己的產品是新發(fā)明、是專利產品,以利于提高產品的信譽和競爭力;二是向公眾表明自己的產品是享有專利權的產品,任何人不得仿制和假冒,否則將追究侵權的法律責任。

??? 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上述各項權利,是專利法明文規(guī)定的權利。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還規(guī)定專利權人依法享有將其專利權進行出質的權利。例如,《擔保法》第75條第3項規(guī)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庇纱丝梢?,出質權也是專利權人的一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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