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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3年3月到2018年4月,用了5年的時間,漫長的泰囧侵權案終于落下帷幕。最終結果:因構成不正當競爭,光線傳媒、徐崢等須共同賠償武漢華旗經濟損失500萬元。
事件過程跌宕起伏,原告被告各是誰?侵犯了什么權利?具體經過如何?接下來慢慢道來。
圖片來源:百度百科
2010年6月份上映的《人在囧途》是一部由徐崢和王寶強主演的喜劇電影,由武漢華旗影視制作公司出品,上映之后總票房3763.5萬人民幣。因題材新穎,劇情幽默搞笑,《人在囧途》獲得了很好的口碑,知名度很高。
2012年12月,《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簡稱《泰囧》)上映,票房高達12.67億元。因為電影名字和《人在囧途》十分相似,而且徐崢和王寶強依舊擔任主演,大家自然而然地會認為《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續(xù)集,對《泰囧》很是捧場。然而事實是,這部“續(xù)集”的出品方并不是武漢華旗,而是北京光線影業(yè)有限公司,也就是說,《泰囧》并不是《人在囧途》的續(xù)集。
明明演員陣容差不多,電影名字、風格都類似,就因為出品方不一樣,《泰囧》就不是《人在囧途》的續(xù)集了,影響力如此之大的出品方,到底是何方神圣?換種說話,出品方其實就是電影的投資方,是最主要的利益相關者之一,和其他各方也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人在囧途》和《泰囧》出品方不同,產生利益沖突是必然的。
2013年3月,華旗影視以“不正當競爭與著作權侵權”的理由將光線傳媒告上了法庭。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法律規(guī)定的制片人與電影片尾署名的制片人并非同一個概念,到底誰才是電影的版權人,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認定。在2013年的一份案情介紹中,華旗影視宣稱自己擁有《人在囧途》一切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而《泰囧》侵犯了《人在囧途》著作權上的復制權。
同時,華旗還認為光線傳媒、徐崢的真樂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共計4名被告故意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明示、暗示《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續(xù)集、升級版,將后者的成功轉移到《泰囧》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光線傳媒等賠償1億元的經濟損失。
2014年9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裁定光線傳媒等確實存不正當競爭行為。光線傳媒、徐崢等須共同賠償武漢華旗經濟損失500萬元。因不服此判決,光線傳媒等幾名被告提起上訴。2018年4月9日,光線傳媒公布二審結果,上訴被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至此,事情告一段落。
此次案件以侵犯知識產權開頭,最終結果卻落在了不正當競爭上,但是過程中所引發(fā)的關于著作權的探討卻引人深思。對于影視公司而言,著作權無疑是最受重視的知識產權,因其引發(fā)的糾紛也不在少數(shù)。對類似于武漢華旗的公司或個人而言,做好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是首要且必要的工作;對類似于光線傳媒等的公司或個人而言,在項目開始之前前,將著作權、商標等權利切割清楚,做好相關的授權工作,才能避免后面的“吃官司”。
來源:裕陽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