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蘭最高法院強制執(zhí)行“使用或丟失”商標規(guī)則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3:57
最高法院在Crocodile International Ltd訴Lacoste案中的裁決中闡明了適用于新西蘭未使用的注冊商標的法律,并限制了2002年商標法對商標的保護范圍。(1)
該決定將影響那些試圖通過購買(但不使用)近似于自己商標的商標來阻止其他交易者使用該商標的公司,從而擴大了該法案下的保護范圍。
事實
鱷魚國際組織以在新西蘭注冊為服裝品牌Lacoste的商標為中心。Lacoste于2004年從Crocodile Garments(歷史上隸屬于Crocodile International)獲得了相關商標(圖1)。Lacoste無意使用其注冊形式的商標,而是為了防止該商標被他人使用而獲得了該商標。鑒于其與Lacoste商標的相似性,被潛在競爭對手使用。Lacoste自獲得商標以來就沒有使用過該商標,而是使用了Lacoste商標(圖2)。
圖1
?
圖2
商標法
根據(jù)該法案,可以將連續(xù)三年未使用的商標從注冊簿中刪除。該法令第7(1)(a)條將“使用”定義為包括“使用形式不同的要素,而該要素的使用不會改變注冊商標的商標的顯著特征”。
該“使用或失去使用”規(guī)則的目的是防止商標注冊簿中充斥無法使用的商標,而其他交易者則無法使用該商標進入市場?!?1995年英國商標法》和《 1998年新加坡商標法》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
背景
鱷魚國際申請將有爭議的商標從注冊中刪除,因為該商標未被使用。Lacoste承認它沒有以注冊形式使用該商標,但辯稱其對Lacoste商標的使用等同于“使用”類似商標。消費者對品牌知名度的調(diào)查證明,拉科斯特(Lacoste)嚴重依賴其在新西蘭市場的地位。它辯稱,顧客將服裝上的鱷魚圖像與Lacoste相關聯(lián),在確定是否使用商標時應考慮這一點。
助理專員贊成拉科斯特,但這一決定在高等法院被推翻。上訴法院維持了高等法院的裁決。鱷魚國際隨后向最高法院上訴。
最高法院的裁決
最高法院裁定,確定一方使用相關商標(例如,拉科斯特商標)是否等于“使用”商標法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有兩個步驟:
必須確定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之間的區(qū)別點;和
必須確定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并且必須評估在上述步驟中識別出的差異是否會改變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即基本的視覺,聽覺或概念元素)。
最高法院批評下級法院側(cè)重于兩個商標的中心信息是否相同。它認為,這種做法有可能忽視或輕視重大的視覺差異,并可能導致擴大《商標法》賦予商標的保護范圍。
法院還告誡不要過分重視品牌聲譽。它指出,良好的聲譽可能意味著,在商標失去其鮮明特色之前,必須對商標進行較大的改變,而對于品牌知名度較低的情況,則需要進行較大的改變。但是,它認為必須注意不要讓這種做法破壞關于撤銷不使用的法定規(guī)定的措詞和目的。
法院裁定,使用Lacoste商標并不等于使用爭議商標。雖然在概念和聽覺上有相似之處,但視覺上的區(qū)別區(qū)分了這兩個標記。有爭議的商標包含兩個獨特的視覺元素:程式化的詞鱷魚和鱷魚裝置。Lacoste商標中未出現(xiàn)該元素一詞的事實可能足以使該商標失去有爭議商標的獨特性。當考慮到程式化的Lacoste鱷魚皮裝置與有爭議商標中較現(xiàn)實的鱷魚皮之間的差異時,法院認為這一結(jié)論是不可避免的。
評論
該鱷魚國際的決定會為已獲得類似于自己,以防止其他貿(mào)易商使用這些商標的公司的問題?,F(xiàn)在,這種做法的范圍在新西蘭受到限制。
《商標法》賦予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反映了商標所有人與其他尋求在市場經(jīng)營或進入市場的商人的利益之間的平衡。
最高法院一再提到必須根據(jù)該法案保持保護的平衡。法院的判決向希望通過注冊(但不使用)與自己的商標相似的商標來擴大商標保護范圍的公司發(fā)出了明確的信息。盡管沒有什么可以阻止公司以這種方式注冊商標的方法,但是除非注冊商標具有與使用中的商標相同的顯著特征,否則它們在商標注冊簿中的地位將受到挑戰(zhàn)。